山東省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

《山東省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於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六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若干規定
  • 實施日期: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六日
檔案簡介,一、方針任務,二、組織機構,三、考試對象,四、報名手續,五、考試專業,六、考試方法,七、社會助學,八、畢業生的使用和待遇,九、經費,十、開考條件和批准手續,

檔案簡介

為了開展我省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參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做法,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方針任務

開展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工作,須根據我省對人才需求的實際情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通過考試,引導和鼓勵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壯年奮發自學,系統提高馬列主義和專業理論水平,達到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水平並取得中專學歷,以加速中等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選拔,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組織機構

中等專業自學考試工作統一由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主考學校承擔。
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根據我省情況制定具體考試辦法,按照人才需要確定開考專業。根據各市、地自學考試委員會初選主考學校的報告,審定主考學校,按照統一的考試標準審定並公布考試計畫,制定課程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統一印製試卷,統一確定開考日期。
主考學校的任務是:根據省、市、地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參與有關專業考試計畫的制定和考試命題工作,評定成績,擬定各門課程的自學大綱,並對實習、畢業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提出學習要求,選定和編寫各種自學指導書:在各市地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上副署。
各市、地自學考試委員會全面負責本市地的中等專業自學考試工作,初選主考學校,指導民眾自學,主持考試,組織評定成績,並進行成績管理。
縣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接納報名,具體指導自學,參與組織考試工作。
為了保證中等專業自學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省和市、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在原編制基礎上酌情增加工作人員:縣在教育部門建立自學考試辦公室。主考學校也應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

三、考試對象

凡常住戶口在本省的公民,除全日制在校學生、脫產學習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外,不受年齡、學歷限制,均可申請報考。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某些專業,也可根據專業特點和社會對這類專業人才的需要情況,只限在職職工或專業對口的人員報考。
病殘人員報考,要根據身體條件選擇適宜的專業。

四、報名手續

報考人員須持本人工作證或戶口簿。到所在縣、市自學考試辦公室辦理報名手續,領取准考證。
報考者每次可報考一科,也可報考幾科。
報名費、報考往返路費、食宿費等,由本人自理,或由單位幫助解決。
考生報名和考試的當天(當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數),由單位給假,不扣工資,不影響評獎。

五、考試專業

根據我省對各類專業人才的實際需要和辦考能力,一九八五年先開考師範和會計兩個專業,其他專業要創造條件陸續開考。各開考專業的考試計畫,經全國高教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批准後,於考期半年前向社會公布。考試計畫包括必考和選考的科目、實踐環節的考試辦法、學習要求和書目、各科考試時間等。
為適應知識更新的要求,各專業的考試科目、學習要求和書目,經過幾年,可進行適當變動。有變動的,要提前一年公布變動內容。變動後,尚未獲得畢業證書者,考試已合格的科目,仍予承認。

六、考試方法

每年在寒、暑假舉行考試,具體考試日程提前半年公布。為了滿足一部分人已達到或接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水平、要求更快地取得學歷的願望,第一批考生可在一年內考完全部課程,以後再延長考試周期為兩年。成績評定按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標準。
考試分學科進行,各門課程實行一次性考試。考試成績及格者,發給單科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但可參加下一輪該門課程的考試。按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全部科目考試合格者,經過政治思想鑑定,發給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凡規定應考的課程,報考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試。
為確保質量和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應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加強考場紀律。對於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七、社會助學

為四化培養人才,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充分發揮社會辦學的積極性。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可以根據開考專業考試計畫,為考生開辦各種形式的業餘輔導班。有條件的中等專業學校,經過批准,也可以根據開考專業舉辦自修班。各地新華書店要積極為考生供應教材和自學參考書。

八、畢業生的使用和待遇

根據國家規定,無論在職人員還是待業人員,經自學考試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都承認其學歷。畢業生的使用,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專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待業人員由省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需要擇優錄用,按其所學專業安排適當工作。工資待遇,待業人員安排工作後,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工資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九、經費

省舉辦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所需經費,從省教育事業費開支:各市、地、縣所需經費,由各市、地、縣解決。
考生繳納的報考費,要用於考試,不得挪作他用。
命題、監考、閱卷人員的補助,參照高考的標準執行。

十、開考條件和批准手續

為確保考試質量,鑒於各市、地工作發展不平衡,開考時間可有先有後。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地,由市、地自學考試委員會申請,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批准,方可開考。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條件如下:
第一、市、地、縣自學考試辦公室按要求配足了工作人員。
第二、地方財政局解決了必要的考試和辦公費用。
第三、主考學校已經確立,並已作好必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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