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教育部關於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師函〔2013〕2號)精神,制定《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我省自2013年起實施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 文號:魯教師字〔2013〕19號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魯教師字〔2013〕19號
各市教育局:
根據《教育部關於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師函〔2013〕2號)精神,我省自2013年起實施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工作。現將《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方案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確保我省改革試點工作的平穩順利進行。
2013年10月12日

全文

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確保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我省教育規劃綱要、教育部《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行辦法》(教師廳〔2011〕3號)和《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教師〔2013〕9號)精神,結合我省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為核心,以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為導向,探索建立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全面評價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客觀公正記錄教師履行崗位職責和參加培訓學習情況,促進教師終身學習和全面發展;進一步完善教師退出機制,規範教師行為,促進教師不斷加強師德修養,提升中國小教育質量。
二、試點內容、範圍和步驟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對中國小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國小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註冊。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範圍為公辦國小、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中國小教師),各市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需要,擴大試點範圍。
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按年度分批進行。2013年,青島、臨沂和萊蕪三市首批參加試點;2014年,濟南市、淄博市、東營市、濰坊市、濟寧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聊城市、德州市和濱州市加入試點;2015年,棗莊市、煙臺市和菏澤市加入試點。
三、註冊程式
中國小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註冊。
初次被聘用為中國小教師的,應自聘任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實施試點前已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應在試點地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進行一次定期註冊。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提交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等方面的材料,實行網上申請。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註冊結論。註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覆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註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在山東省教師教育網開發設計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系統,保障我省教師資格5年後定期註冊實行全過程網上運行和無紙化辦公,方便教師和基層。2013年試點市教師資格首次註冊仍使用網上申請和紙質材料審核相結合的形式。
四、註冊條件
(一)實施試點前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滿足以下條件,首次註冊合格:
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表現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國小教師申請首次註冊,須具備上述1、2項條件並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
(二)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1.取得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表現合格;
3.註冊周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360個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5.身心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註冊不合格:
1.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2.一個定期註冊周期內累計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定期註冊:
1.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教師繼續教育學時的;
2.註冊有效期內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註冊時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註冊有效期內,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但經中國小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借調、支教、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因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暫緩註冊的,應參加相關培訓,補齊繼續教育學時;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暫緩註冊的,由學校組織考核,提交任教學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證明;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暫緩註冊的,在恢復教育教學工作一年後,由所在學校進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證明。
五、註冊結果適用
(一)定期註冊合格人員,可在定期註冊有效期內,按照教師資格類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並享受相應的教師待遇。
(二)暫緩定期註冊人員,自相應教育行政部門作出暫緩定期註冊意見之日起滿2年,仍未註冊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學工作崗位。
(三)註冊不合格人員,應立即調離教育教學崗位,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四)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等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人事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本區域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的組織、管理、實施和監督。中國小校負責本校在編在崗教師定期註冊的組織工作,為本校教師集體辦理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申請定期註冊的人員應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如有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應視情況作出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中國小校要依據真實情況為本校申請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對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組織實施好本區域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如有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認真學習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相關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認識,提前調研,摸清情況,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做好準備;要切實做好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相關政策的解釋與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為中國小教師答疑解惑,確保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工作的平穩、順利開展。
七、2013年教師資格首次註冊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今年(2013年)參與試點的青島、臨沂、萊蕪三市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艱巨性和複雜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試點工作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妥善解決好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為進一步完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提供有益借鑑。
(二)青島、臨沂、萊蕪三市要依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在編在崗中國小教師首次註冊工作實施方案,於10月25日前報送至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三)全省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系統培訓擬定於10月下旬進行,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四)2013年首次註冊申辦流程
1.已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在試點地區規定的時間內,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點擊右側“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網報入口”圖示進入網上申報系統,遵循網上申報流程註冊個人用戶,填寫個人信息,向任教學校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註冊申請,並下載列印《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見附屬檔案),本人簽字。
2.中國小教師在規定時間內向任教學校提交《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教師資格證書、身份證複印件等申請材料,任教學校對本校教師是否具備首次註冊條件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如實填寫至相應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上並簽署審核意見,同時,為申請人出具2012年度考核證明、師德考核證明、聘用契約等材料,按人事隸屬關係將本校教師申請材料統一報送至相應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3.相應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對中國小校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人作出註冊合格、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的註冊結論建議,填報至教育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
4.市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次對註冊結論建議進行複審和終審,並在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有關信息。
5.級教育行政部門終審後,相應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人事隸屬關係將所轄中國小教師首次註冊結論向社會公示3天,無異議後,將註冊結論填寫至申請人提交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中並加蓋公章,申請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列印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統一制發的“定期註冊貼”,貼上至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
八、本方案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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