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教師〔2013〕9號
為確保中國小
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章節目錄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國小
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註冊。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
對象為
公辦普通中國小、
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教師納入定期註冊範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與教師
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註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縣級以上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國小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
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註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二)一個定期註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三)中國小或主管部門聘用契約;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
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國小
在編在崗教師,首次註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註冊結論。註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覆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註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
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註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
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註冊結論。
第四章罰 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視情況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註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準予定期註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不予定期註冊的。
第二十三條 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對定期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複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