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評估辦法

《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評估辦法》是由山東煤監局出台,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推進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辦〔2009〕135號)檔案精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辦〔2009〕135號)檔案精神,推動煤礦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誠實守信理念,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煤礦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煤礦生產礦井(以下簡稱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誠信評估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評估與監督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和《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現場檢查評估表》(以下簡稱《現場檢查評估表》),對煤礦礦井進行系統評估,綜合評定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誠信情況,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授予榮譽稱號或採取相應安全監察措施。
第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誠信評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程式透明、系統評估、綜合確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煤礦礦井應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煤礦安全生產誠信評估與監督。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六條 《現場檢查評估表》包括否決項、基本項和加分項三部分。
否決項有安全狀況、年度安全程度與職業衛生評估、事故報告和貫徹執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以下簡稱《七條規定》)等四項內容,出現一項內容不合格,即取消評估資格,終止評估。
基本項有安全誠信機構與制度、誠信意識與員工素質、安全責任與安全行為、安全環境與保障能力等四大項39小項內容,每一小項對應一定的分值,合計分值1000分。
加分項有經驗交流、年度安全程度與職業衛生評估、誠信建設活動開展和安全創新成果等四項內容。
第七條 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誠信現場檢查評估結果根據《現場檢查評估表》基本項和加分項兩部分的現場考評情況確定。
第三章 綜合考評
第八條 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誠信評估考評工作按照礦井申報、分局初審、省局驗收、綜合評定、社會公示的程式進行。
第九條 山東煤礦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煤礦礦井安全生產誠信評估考評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煤礦礦井根據《現場檢查評估表》進行自評,自評得分900分以上者,具備申報資格。申報示範礦井的,應向轄區監察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井自評情況表;
(二)礦井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情況自查報告;
(三)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監察分局負責材料初審,並結合日常監察情況,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後報山東煤礦安監局。
第十二條 山東煤礦安監局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工作可以聘請專家參與。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經山東煤礦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後,對擬授予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的,通過省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在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予以正式確定,下文公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把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執法內容。發生下列幾種情形之一的,由山東煤礦安監局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發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煤礦安全程度與職業衛生評估未獲A級礦井稱號的;
(三)發現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重傷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井下病亡的;
(四)存在違反《七條規定》等重大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的。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持續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誠實守信理念,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安全誠信水平,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誠信違法行為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不再具備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條件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取得和保持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示範礦井的單位,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做出貢獻的單位、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礦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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