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東省博物館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Museums,縮寫為SPSM。
第二條 學會是山東省博物館界民眾性、非盈利性的
學術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廣大博物館工作者,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發揚“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博物館學研究和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自律機制,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文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學會建立和健全黨的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的住所在濟南市經十一路1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博物館學的研究和學術活動,提高博物館及其工作者的業務和學術水平;
(二)開展博物館之間的業務協作與工作交流,增進博物館工作者的聯繫;
(三)編輯會刊及有關博物館學的著作和資料;
(四)開展博物館業務諮詢。
(五)提供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服務。
(六)配合上級領導部門開展業務活動,交流工作經驗。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有藏品、有基本陳列並常年開放的博物館、正常招生的大專院校博物館專業、常設的博物館培訓機構可為團體會員。
(四)在博物館被聘任為助理館員以上職務者和相當助教以上的博物館學教學和研究人員;在博物館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業務、技術或管理水平者;熱心博物館事業並對發展博物館事業有貢獻的社會人士,可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由一名理事簽署意見或所在單位推薦的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學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並為新會員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免費或優惠獲得學會編印的刊物和其他資料;
(七) 憑會員證免費參觀學會的團體會員館;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個人會員被依法剝奪公民權者,學會應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上屆理事會理事及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四) 審議通過學會的工作規劃;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秘書處、專業委員會和其他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項除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全省博物館界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不得超過連續兩屆。
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學會各專業委員會、會刊編輯部和其他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會刊編輯部等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專業委員會、會刊編輯部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保持與學會業務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聯繫,並就有關問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匯報;
(六) 負責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學會秘書處掛靠在山東省博物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經費來源有:
(一) 會員的會費;
(二) 國家機關的資助;
(四) 接受捐贈;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學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