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屯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要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的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檢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對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要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實施管理,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驚醒計畫調整;擬定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政策,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負責縣內外重點展銷活動和電子貿易建設的批導和規範;指導廣告業的發展;協調鐵道、交通、民航運輸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外貿貨運協調工作等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留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 地址:屯留縣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非盈利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屯留縣經濟和信息化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全縣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與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的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檢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和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負責電力運行協調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省級對口部門和市級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檢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對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要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實施管理,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驚醒計畫調整;擬定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政策,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負責縣內外重點展銷活動和電子貿易建設的批導和規範;指導廣告業的發展;協調鐵道、交通、民航運輸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外貿貨運協調工作。
(七)擬定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八)承擔全縣原材料、裝備製造消費品工業和電力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節能降耗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推動實施。負責全縣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和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工業與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十)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參與擬定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情節生產促進規劃,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的供需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縣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性事件狀態下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組織建立並調用煤電油氣應急儲備。
(十二)推進工業、通信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三)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四)指導全縣軟體業發展;擬定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五)負責全縣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全縣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部門、重大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有關重要事項。
(十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及合作工作;負責全縣工業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十八)代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口岸方面的工作。
(十九)承擔縣信息化領導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縣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三)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驚醒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獎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四)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人民政府向所監督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十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制定有關制度。協調中央、省、市外地在屯留地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中小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指導全縣中小企業發展園區建設。
(二十九)根據規定行使縣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行政職責;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聯社的改革與發展,維護城鎮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十)承擔全縣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國內貿易等消費品工業行業管理工作;承擔中藥材扶持項目管理、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三十一)負責全縣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煤炭產業政策,提出全縣煤炭行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十二)擬定全縣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礦區總體規劃。
(三十三)承擔全縣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監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分解下達重點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進行考核。
(三十四)監測煤炭工業經濟運行情況;負責全縣煤炭行業統計調度、信息化工作;負責全縣煤炭運銷管理工作;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上報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承擔全縣煤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負責煤礦相關從業人員的考核發證,經授權,承擔全縣煤炭行業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三十六)指導全縣煤炭行業環境保護和林業管理工作。
(三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
經濟運行科
能源科
牆體改革辦公室
招商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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