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企業自主選擇
2.節省運輸成本
4.海關間的溝通和協調
辦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
5.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跨關區“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辦事程式
(一)進口
1 、運輸工具進境前(時),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關傳輸進口艙單電子數據。
2、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關接受進口艙單數據申報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可選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方式,錄入《
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
3、報關單電子數據經海關審結後,報關人在屬地海關接單點遞交紙質報關單證,並辦理有關稅費手續;
4、報關人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查驗、放行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風險分析後確定貨物是否需要查驗,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予以放行。
(二)出口
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訂艙數據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可選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方式,錄入《
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
2、報關單電子數據經海關審結後,報關人在屬地海關接單點遞交紙質報關單證,並辦理有關稅費手續;
3、報關人向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的查驗、放行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風險分析後確定貨物是否需要查驗,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予以放行。
(三)交單規定
(1)屬地海關接單點負責驗核紙質
報關單、契約、發票、裝箱單、許可證件、
原產地證明等報關單證;
(2)對在口岸才能辦理的報關單證(如進口通關單等),報關人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查驗與實貨放行手續時才向海關交驗。
(四)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
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申請應向屬地海關提出並辦理。
(五)查驗、放行
報關人在屬地海關辦理交單手續後,若有查驗通知的,可自行或委託其他代理人向口岸海關辦理貨物的查驗手續;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貨物的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