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

履行保證亦稱“債的擔保”。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的一種新的法律關係。藉助於這種關係,可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償債義務,或在債務人不能履行時,使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這種新的法律關係所引起的新的債就是擔保之債。被擔保的債是主債,擔保之債是從債。擔保之債的發生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擔保之債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也隨主債權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

履行保證有五種:
(1)違約金,指債的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一定數額的金錢;
(2)定金,指訂約一方預付給他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即喪失已給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按對等原則,加倍返回定金;
(3)留置權,指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留已經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物;當債務人超過一定期限仍不履約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所扣留的財物,從價款中優先補償;
(4)質押權,指債務人以自己所有的一定財產質押給債權人,作為履約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約時,債權人有權從該質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於其他債權人補償;
(5)保證,指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提出履約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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