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雙方中間(說合、調解);在其間居間調解
引證解釋
1.指處於雙方之間調解或說合。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賓客居閒,遂止,俱解。”
《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至於居間說事,買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擔當,事無不成。”
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五十七回:“今首新佐中軍,而與鄭大夫皇戍素相交厚,其必借鄭皇戍居間,使講解於楚,而以王子及襄老之屍,交易荀罌。”
徐遲《牡丹》:“
魏紫略有所知,她有時就給他們居間出力。”
2. 指居間之人。
明
葉憲祖《鸞媲記·仗俠》:“還須厚賂居間,免使臨期露機。”
3. 在其間。
宋
范成大《大波林》詩:“湖路荒寒又險艱,大千空水我居間。”
宋
葉適《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
何常,偶形質之居間。”
基本含義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24條的規定:“
居間契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契約。”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契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代理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期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第三部分第十條指出,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契約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契約
委託人應當在契約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契約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居間契約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