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目的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便民服務中心)申請換領、補領二代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需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異地換證目的是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若干意見
相關制度
意見指出
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要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化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要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意見明確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意見要求
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視窗,接收、發還民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建立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民眾提供查詢服務。
意見強調
要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試點工作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2016年7月,將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異地受理。2017年7月,將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制度意見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並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在不久的將來,對離開戶口所在地外出務工的中國居民,可以到工作地受理異地換證。
辦理流程
一、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1、申領人本人攜帶:①戶口簿、②本人的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採集數碼相片。
2、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人口信息有誤、需要更正:
①非審批項目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直接更正。
②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按規定審批後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緩辦理身份證。
5、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6、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7、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三、換領居民身份證
1、換領申領居民身份證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①已申領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②市外新遷入需換領居民身份證,由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採集數碼相片。(沒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且未申領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還需攜帶本人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然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③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④證件損壞、⑤有效期滿需換領新證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2、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視窗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人口信息有誤、需要更正:
①非審批項目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直接更正。
②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按規定審批後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緩辦理身份證。
5、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6、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7、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8、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需將以前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全部交回派出所。
四、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1、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對象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
3、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天后本人攜帶《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
6、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需將以前申領的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三章使用和查驗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第四條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使用和查驗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
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和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周永康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採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第十三條 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驗公民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毀。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改價格[2003]2322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物價局、財務局:
公安部《關於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函》(公治[2003]14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慮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採用非接觸式積體電路技術、密碼技術、防偽膜和辟線等印刷技術,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環保材料,製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二、上述收費標準僅適用於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873號)規定執行。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四、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推出新政
江蘇省
從2019年1月1日起,江蘇省將擴大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範圍。設區市範圍內,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業務全市通辦;本省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業務全省通辦,不受戶籍地和居住地限制。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派出所戶籍視窗全面受理居民戶口、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業務,打造“15分鐘便民服務圈”,推行戶籍地、居住地一窗受理、網上運轉、分級審批,實現民眾辦事就近辦、一站辦、一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