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管轄權重疊是稅收管轄權重疊的一種。指在處理國際稅收關係過程中,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各有關國家,由於確定居民的標準不同而產生的稅收管轄權重疊。各個主權國家在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時,有的採用住所標準,有的採用居住時間標準,還有的採用意願標準; 在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時,有的採用登記註冊標準,有的採用總機構標準,還有的採用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從而造成同一居民管轄權的行使範圍的衝突和重疊,導致國際重複徵稅。另外,不同國家即使採用同樣的標準,確定居民身份,但由於各國的標準涵義不同,也會產生居民管轄權重疊,導致國際重複徵稅。
為避免居民管轄權重疊而導致的國際重複徵稅,相應的國際約束性規範是:對同時成為兩個國家個人居民的跨國自然人,首先應認定其屬於有長期居住意願的住所所在國居民;如果在兩國都有長期居住意願的住所,應認定該自然人屬於其中與本人和經濟關係更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如果對此無法判定,應認定該自然人屬於其中有習慣性住所的所在國居民;如果在兩國都有或都沒有習慣性住所,應認定該自然人屬於其國籍國居民;如果在兩國都無國籍,應由各有關國家協商解決。對同時成為兩個國家法人居民的跨國法人,應由有關國家通過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