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家庭在調查期獲得並且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
勞動收入;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
淨收入,如開小店、擺小攤、家庭作坊、私營企業的
純收入;
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險收益、
股息與紅利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政府對
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提取的
住房公積金,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
包含內容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家庭總收入中包括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這些屬於國家先發後征或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
剛性支出,因此這部分
名義收入(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計算公式
資料來源
為了保證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收入實際情況,國家城調總隊調查方案的要求
抽選記賬戶。為減少抽樣誤差,首先按1:6的比例基本情況
抽樣調查,得到家庭收入等輔助性資料。然後,按人均收入排序抽出記賬戶,開展經常性調查。抽樣方法是採用先抽居委會,再抽被調查戶隨機等距抽樣方法。為確保記記賬質量,由專門的調查員上門輔導並及時換髮賬本。城調每月對記賬戶記錄的
流水賬進行匯總,得出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重要性
分類
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村住戶調查方案: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農村住戶獲得的經過
初次分配與
再分配後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於住戶的最終消費、非義務必
支出以及
儲蓄。計算方法:農村住戶可支配收入=農村住戶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
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財產性去出-
轉移性支出-調查補貼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統計數據
2011年
財政部2012年7月11日公布數據顯示,2011年個人所得稅3633.07億元,完成預算的116.4%,高於預算主要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過預計,相應增加了個人所得稅收入。統計發現,其中,上海36230(元)、北京32903(元)、浙江30971(元),占據前三名,甘肅墊底14989(元)。從增幅來看,海南增幅最高,達17.9%……
2012年
2012年七月底全國已有26個省份公布了2012年上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平均水平13279(元)。其中,上海20689(元)、浙江18802(元)、北京18154(元),占據前三名,青海7848.41(元)墊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