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同軍

尚同軍(1971年-2020年11月30日),湖南花垣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曾致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2020年11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尚同軍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尚同軍
  • 出生日期:1971年 
  • 身份:湖南花垣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
  • 判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死亡日期:2020年11月30日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一審宣判,二審宣判,執行死刑,

犯罪經歷

上世紀九十年代,被告人尚同軍涉足花垣縣採礦業後,為了以惡搶礦、護礦,一邊網羅社會人員,充實擴大自己的力量,一邊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編織“關係網”。
2002年初,吳先耀糾集一幫“小弟”混社會並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2年至2003年間,尚同軍與吳先耀為謀取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結。2004年初,經尚同軍邀約,以吳先耀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歸順尚同軍,形成了以尚同軍、吳先耀為組織者、領導者,尚同國、龍秀忠、翟智德、尚金會等人為骨幹成員及其他積極參加者和參加者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為擴大影響,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採取暴力、威脅、欺詐等手段,“以商養黑”“ 以黑護商”,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採礦、詐欺等42起違法犯罪活動,致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非法獲利數額特別巨大,在花垣縣城等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同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還實施故意殺人、搶劫、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傷。

依法判決

一審宣判

2020年7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尚同軍、吳先耀等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尚同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詐欺罪、強迫交易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先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伍秀元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唐先舉、楊永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尚同軍、吳先耀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8月27日,湖南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於9月9日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對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裁定核准了對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的死刑判決。

二審宣判

2020年9月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尚同軍、吳先耀等2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抗訴人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20年11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尚同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會見了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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