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法制教育、新聞宣傳、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編纂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信訪事項的辦理。負責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和後勤工作,負責公務用車輛的管理和局內環境綜合治理,協調做好縣政府督辦的工作,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央、省級、州級和縣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和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業務一股(區劃地名基層政權社會組織股)。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承擔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小金行政區劃圖。擬定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服務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村(居)政務公開。擬定全縣城鄉擬定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許可權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縣本級民間組織年檢、培訓、信息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和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推動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健康發展。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縣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
(三)業務二股(社會救助事務福利股)。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統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殊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管理工作。承辦中央和省、州、縣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監管工作。參與擬定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指導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中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助工作。承擔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和婚姻管理政策、殯葬管理政策、殯葬服務規範等並組織實施。擬定老年人福利補貼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監督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婚姻登記、殯葬服務等機構(中心)管理工作。承擔城鄉老年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組織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愛老宣傳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擔養老、殯葬等服務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老年人大學(學校)管理指導工作。擬定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擬定全縣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參與擬定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牽頭推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工作。
機構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