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的重要改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的重要改寫
  • 外文名:An important rewriting of the policy agenda of the gansu ningxia border region
  • 時間:1941年4月27日
  • 會議:第二屆參議會
  • 政策:等軍事政策
1941年4月27日,毛澤東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審查陝甘寧邊區中央局擬在第二屆參議會競選時提出的施政綱領,決定照毛澤東的修改通過,於五一勞動節發布。
4月28日,毛澤東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的修改和發表問題,寫信給任弼時並轉邊區中央局。信中說:“施政綱領的最後修正稿付上二份,請在邊區刊物上發表,並印多張廣為散布於邊區境內及境外。”幹部人手一張。“民眾報上,須為之逐條加以通俗解釋,並張貼於通衢。”“與此綱領發布同時,須由邊局發一通知,亦同樣在報上發表,在通衢張貼,並使幹部人手一張。”
毛澤東對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作過多次修改,綱領共二十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是他起草的,對其他一些條毛澤東也作了重要修改。第七條是:“改進司法制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施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第八條是:“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須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第十條是:“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東佃關係與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第十四條是:“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制,普及國民教育,改善國小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學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制。”第十二條是:“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5月1日,《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共陝甘寧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在《新中華報》正式發表。同日,《新中華報》刊登的《邊區中央局發布施政綱領》報導中說:“此綱領內容極為重要,不但表示團結抗戰之總方針,並包舉各方面的正確政策,例如軍事政策,優抗政策,廉潔政策,農業政策,土地政策,工商政策,勞動政策,稅收政策,文化政策,婦女政策,民族政策,華僑政策,遊民政策,俘虜政策及外國人政策等”。“據中共中央書記處人員稱,邊區中央局此項施政綱領之發布,適當國內外政治形勢發生激烈變化之時,實具備著偉大的政治意義,不僅陝甘寧邊區可以施行,而且在華北華中各抗日根據地均可以施行,即在全國範圍內說來,亦必有甚大之影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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