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 犯罪客體: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 後果:造成重大損失
  • 主體: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其特徵為: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對造成的損失後果而言,對於違反規定則是明知故犯的。
根據刑法第189條的規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