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董事之訴

對董事之訴是利害關係人對違反其職責的董事提起的訴訟。對董事的訴訟分為公司對董事的訴訟和少數股東對董事的訴訟。公司對董事的訴訟要由股東會形成決議,並於決議之日起一定期限(如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提起訴訟時,一般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但股東會認為不適時,可另選代表為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董事之訴
  • 釋義:利害關係人對違反其職責的董事提起的訴訟
若公司敗訴,董事有請求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少數股東也可對董事提起訴訟,但這部分股東須連續一定時間(如1年)持有公司股份,持有的股份數須占公司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如10%)。少數股東對董事起訴要先以書面申請監察人代為訴訟,若監察人於一定期限內不為之,則可自己代表公司直接起訴。若少數股東敗訴,不僅要對被訴董事負賠償責任,造成公司損害時,也要負賠償責任。對董事訴訟時,訴訟請求不僅限於損害賠償,還可要求董事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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