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

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是指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第三人財產執行制度
  • 類型:司法制度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是實踐中的客觀需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由於當事人的經營機制、經營狀況、財產情況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隨即發生變化。實踐中被執行人可能確無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財產可為動產,亦可為不動產,財產可能與被執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異地,對此權利申請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執行人故意隱匿的財產,權利申請人知道的可能性則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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