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案件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式。

定義,法律規定,施行條件,救濟手段,救濟程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相關執行措施的效力,法律辨析,裁定終結執行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區別,關係,相關詞條,

定義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式。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為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第二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前,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第六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當製作裁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執行的債權情況;
  (二)執行經過及採取的執行措施、強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四)實現的債權情況;
  (五)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後,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的案件與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八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 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法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信息庫記載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號碼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公布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信息錯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五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信息庫中禁止: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依法應予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施行條件

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救濟手段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檔案解讀叢書》編輯委員會
來源:執行法官必備法律司法解釋解讀(上冊)引用0462頁

救濟程式

  《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即適用執行異議和複議程式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從該條可以看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終結執行本身可以提出異議,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執行案件仍處在廣義上的“執行過程”中,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亦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項執行行為,且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休戚相關,因此,允許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提出異議不僅合乎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也能通過執行異議、複議程式充分救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相關執行措施的效力

  按照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不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和執行依據執行力的原理,同時亦為避免被執行人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以此逃避債務,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繼續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允許當事人繼續行使的相應的程式權利。《規定》的第十五條、十六條和十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一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二是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比如一些財產不能處置的,還應當繼續控制;三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且,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恢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為,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後相當於又有了新的可供執行財產,也就符合了恢復執行的條件。此處的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是指主體的改變,不包括被執行人單純更名的情況,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已經有所體現,更名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適用的程式完全不同。四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五、裁定內容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引用0049頁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當製作裁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執行的債權情況;
  (二)執行經過及採取的執行措施、強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四)實現的債權情況;
  (五)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後,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統計時,應當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的案件與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予以區分。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應當依法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法律辨析

裁定終結執行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區別

主編:江必新
來源: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引用1048頁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雖然也是法院一種結案方式,但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和終結執行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結案方式。兩者至少存在以下區別:
  1、是否可以恢復執行不同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是執行法院在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前提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案件暫時裁定作結案處理,但在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恢復執行,案件又能重新進入執行程式。裁定終結執行意味著執行程式徹底結束,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法院不能再恢復執行。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下,執行程式才能恢復,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0條規定。
  2、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主要適用於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並且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9條規定的相關條件。終結執行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結案方式,符合本條規定的內容即可裁定終結執行。兩者在適用條件上存在差別。
  3、兩者依據的法律規範效力層級不同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結案方式,終結執行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結案方式。

關係

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執行終結的關係
作者名稱:夏立群,賈雲衛,鐘向軍
來源:執行工作指導 2012年第2輯 總第42輯引用157-158頁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式的一項制度。[1]終結執行程式上的效力表現為終結執行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式即告結束,不再恢復;實體上的效力表現為終結執行後,不得再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即不再以執行程式保障申請執行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終結執行的情形都是因實體權利發生變化而對程式產生的影響,故沒有恢復執行程式的適用空間。案件終結執行後,產生終結實體權利的後果,成為執行終結的一種法律狀態。執行終結,是終結執行後的結果。終結執行是一個法律概念,執行終結是指一種狀態。執行終結涵蓋執行正常結束,即按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到位而正常終結的情形,也就是案件執結。終結執行是結束程式的非正常方式,兩者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邏輯關係。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
  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執行終結三者之間的關係可表述為,執行終結包括終結執行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內容履行完畢的執結,終結執行的後果就是執行終結。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並非執行的終結,它是執行程式某一階段的結束,案件暫時退出執行機制,不屬於執行終結。其與終結執行也存在不同。在法律效力上,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僅發生某一時段執行程式終結的效力,不影響實體權利,當具備執行條件再執行時,執行依據仍為原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在適用範圍上,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僅針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相關詞條

裁定終結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