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的創製的監督

對法的創製的監督,對一切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法的創製的監督
  • 所屬學科:法學
各國對於法的創製的監督具有不同形式,在有些國家設立了一種“調查員制度”,國會的專員代表國會對國家機關的檔案和活動的合法性實行監督;還有些國家則把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的監督權力賦予法院、最高法院,它們具有司法審查權,即通過具體案件確定一般立法是否違憲。在我國,對規範性法律檔案合法性的監督權力屬於不同的國家機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這種監督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2)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撒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5)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6)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對法的創製的監督不僅包括對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合法性的監督,還應包括對法的創製活動本身的合法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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