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對抗要件的意義,是指法律對意思表示形式的這種限制性規定,其意義僅在於使當事人依該行為取得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符合這種限制性規定,不僅該行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設定的權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是在有善意第三人在該權利標的上主張相同內容的權利時,當事人的權利則不具有對抗該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海商法》第9條、第10條關於船舶所有權或共有權的取得,第13條關於船舶抵押權的取得應當採取審核登記形式的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4條關於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第16條關於航空器抵押權的取得應當採取審核登記形式的規定,《擔保法》第43條關於抵押物自願登記的規定,均屬於這種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