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登記主義是“強制登記主義”的對稱,對商主體的設立、變更或消滅不採取強制註冊的商業登記法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註冊登記並非商主體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而僅為公示要件或對抗要件;創辦人設立、變更或消滅商主體是否登記,登記哪些事項,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但未經登記的事項不具有公示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1991年僅比利時等極少數國家採用任意登記主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意登記主義
- 對稱:強制登記主義
商法中以商業註冊登記作為商主體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的立法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創辦人成立商主體必須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經核准登記後方取得商主體資格;未註冊登記者不得從事商行為,否則構成違法經營,將招致法律責任。商主體變更或終止其主體資格也須履行同意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程式。強制登記主義有利於保障社會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故為現代多數國家的商業登記法所採用,中國現行法亦實行強制登記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