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4.02.26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頒布時間:1994.02.26
- 實施時間:1994.02.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進出口商會,各總公司,各工貿公司:
根據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現決定在配額分配中引進平等競爭機制,按照公平、公開、競爭、效益的原則,對部分出口商品配額試行有償招標分配。這是我國外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
配額招標工作由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其它部門和地方不得層層搞有償招標。我部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完善配額分配製度,建立平等競爭機制,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開、競爭、效益”的原則。
第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可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外經貿部負責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外經貿部確定實行招標的商品,成立專門的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主管司和有關進出口商會組成;配額商品招標的具體工作,由有關進出口商會承擔;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商品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招標方式,系有償招標方式,即中標企業有償取得中標配額。
招標委員會根據實行招標商品的種類,確定具體招標方式。
第六條 招標內容:配額數量、配額價格。
配額數量系指該配額項下的商品出口數量;配額價格系指有償使用配額時,單位配額所需支付的金額(以人民幣元計算)。投標企業中標後,將按中標數量乘以配額價格,向招標委員會繳納中標金。
招標委員會收取的中標金,全部用於國家發展出口貿易。
第七條 招標數量由外經貿部根據上年度配額商品的出口實績和國際市場的需求確定。招標委員會在外經貿部確定的商品總量內實行招標。
第八條 外經貿部和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不同情況確定招標次數。原則上每年兩次。每次招標提前一個季度進行。
第九條 招標委員會指定的新聞媒介刊登、發布招標通告。
第十條 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批准有外貿經營權,並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的進出口公司、經批准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限於自產產品範圍)和外商投資企業(限於自產產品範圍),均可投標。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的企業須填寫《投標申請書》。《投標申請書》由招標辦公室發放。各企業填寫的《投標申請書》須在規定的日期內交招標辦公室。在每次招標中,每個企業對於同一種商品只能投標一次。
第十二條 投標申請書須在招標委員會規定日期內送達招標辦公室(可通過密封郵寄或差人專送方式辦理)。投標申請書以招標辦公室收到日為準。
第十三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企業有效的投標書,評定投標企業的中標配額數量。
第十四條 評標的依據:
1、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2、配額價格不低於全部投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的平均水平。
平均配額價格的計算公式是:
各投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平均配額價格=---------------------
各投標企業投標數量總和
3、該配額商品上年度出口收匯證明副本。
4、對投標價格背離正常水平的標書,招標辦公室有權按廢標處置。
第十五條 中標的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各項要求的投標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按其投標配額價格確定中標企業名單和順序。
第十六條 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按下列公式計算:
企業中標數量的計算公式:
該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企業中標數量=本次配額招標總量×-------------------
中標企業(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總和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中標數量,如大於投標企業的實際投標數量,以投標企業實際投標數量為該企業的中標數量。
中標企業實際應交納的中標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企業應交納的中標金=該企業中標數量×該企業中標配額價格
第十七條 招標委員會須在截標日起規定時間內完成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 開標後,招標委員會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中標證書下達企業執行,並將評標結果匯總報外經貿部通知各有關發證機關。
招標過程中如有作弊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十九條 中標企業名錄由招標委員會指定的新聞媒介統一公布。
第二十條 發放出口許可證的依據:
1、中標企業名單(其中:重點市場中標名單單列);
2、企業中標數量;
3、出口契約價格(不得低於協調價格);
4、中標配額的國別和地區。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憑中標證書和成交契約到發證機關領取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須依據招標委員會發出的中標證書,發放出口許可證。無中標證書或成交契約與中標證書不符的,發證機關不得發放出口許可證,否則追究發證機關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對外履約時,在規定的時間內經招標辦公室同意,可向其他企業有償轉讓中標配額,但須交納配額轉讓費用。配額轉讓必須在招標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公開進行,按照時間順序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由電腦配對,嚴禁場外交易。受讓企業必須具備該類商品的投標資格。受讓企業不得再次轉讓配額。
第二十三條 中標企業因故無法對外履約也無法轉讓中標配額的,須在招標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將中標配額上繳招標辦公室,並以書面材料說明情況。交回的配額轉入下次招標總量。中標企業交回配額後,招標委員會退還部分招標費用。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使用中標配額出口報關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該項商品的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送交招標辦公室,由招標辦公室負責統計核對,並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中標企業的履約情況,以便招標委員會對招標出口商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中標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中標配額未使用、未轉讓,也未將配額交回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報經招標委員會同意有權取消中標企業對該類商品下一年的投標和受讓資格。
第二十六條 中標企業未經招標辦公室同意,擅自轉讓配額,一經查實,取消中標企業該類商品兩年的投標和受讓資格。
第二十七條 中標企業的出口結匯價格低於商會協調價格,一經查實,停止其對該類商品配額三年的投標和受讓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執行。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