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原油、成品油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3.03.25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原油、成品油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對外經濟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3.03.25
- 實施時間:1993.03.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中國聯合石油公司,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公司:
原油、成品油是國家重要出口物資,也是國際上的重要戰略物資,在我國出口商品中占有重要地位。為安排好國內外市場,國家對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實行計畫配額管理,在出口經營做法上採取統一聯合經營方式。具體做法暫行規定如下:
一、原油的出口經營
1、國家統一安排出口的原油,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成交。
2、國家安排給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出口(還貸)的原油,原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改由中國聯合石油公司代理出口。
3、國務院煤代油辦公室出口的原油,仍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
二、成品油的出口經營
1、國家統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成交。
2、國家安排給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額度,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
3、國務院安排給煤代油辦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額度,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
4、國家安排給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額度,改由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公司代理出口。
5、國家安排給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下屬有關煉油廠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公司代理出口。
三、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下屬廣州石化總廠、廣東省茂名煉油廠、上海高橋煉油廠、浙江鎮海煉油廠四個生產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進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業務。
四、原油、成品油出口價格、市場、客戶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石油分會進行協調。
五、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