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是一款管理辦法,於2005年8月修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 時間:2005年8月修訂
  •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類別:管理辦法
(2005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我校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北京市教委《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式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辦法所說學生如不特別說明均指正式註冊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學習狀態的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二條 符合國家招生規定並經本校正式錄取者方獲本校入學資格,可註冊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學生。
第三條 凡被本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交納學費,取得準學籍(即承認其具有在校學習資格,提供相應的教學資源和服務,學校對其實施教學管理,但其尚未成為學校正式學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學籍學生的全部權利)。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申請推遲入學,由學校招生辦審批。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校不再接受其入學申請。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由學校招生辦按國家招生規定負責組織各院系(直屬系,下同)、校醫院等部門進行思想品德、學業、健康狀態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註冊,取得正式學籍。經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註銷其準學籍,將其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已交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複查不合格是指:
(一) 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隱瞞入學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事實;
(二) 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入學後三個月內受到警告以上(含)紀律處分;
(三) 生活、學習能力極弱,無法完成在校學習任務;
(四) 隱瞞身體健康狀態,身體健康狀態不符合國家、學校招生條件。
第五條 新生經健康狀態複查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者,經學校醫院和校醫院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證明,由校醫院報招生辦批准,可離校醫治並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自本學年新生入學報到日至第二學年新生入學報到日),不具有正式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招生辦申請入學,由學校和校醫院指定醫院複查,複查合格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和準學籍,已交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被確認需離校醫治的學生應在接到招生辦通知後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取消準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已交費用不退。
第六條 學生註冊是指學生向學校確認其取得或保持學籍的登記方式。學生註冊分學年註冊(秋季學期開學時)和學期註冊(春季學期開學時)兩次進行。學生學年註冊時通過交納學費取得或保持學籍,學期註冊時通過報到保持學籍。學生註冊不得請他人代辦。
第七條 學生在進行學年註冊時,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持學生證和學校財務處開具的交費證明到院、系辦公室辦理註冊手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待國家助學貸款批准後持校財務處開具的交費證明辦理註冊手續。無財務處開具的交費證明學校不予註冊。
學生進行學期註冊時,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報到註冊。
無論學年註冊還是學期註冊,學生開學兩周后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到校註冊者,應在註冊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暫緩註冊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九條 暫緩註冊或因其他原因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已註冊學生的全部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 無論因何種原因已退學者;
(二) 無論因何種原因被開除學籍者;
(三) 不符合學校其他有關註冊規定者。
第十一條 已被取消或按學校規定應取消學籍的學生不能通過註冊取得正式學籍:
(一) 被取消學籍的學生無論以何種方式完成註冊手續仍為無效註冊,不能取得學籍;
(二) 按規定應取消學籍的學生在學校最終處理決定未發布前可選擇不註冊退學,也可選擇按正常情況交費註冊,取得準學籍;學校在註冊日後一個月內必須公布對該類學生的最終處理決定,學生應根據學校的最終處理決定在校學習或退學。
(三) 緩考後按規定應取消學籍的學生,學校在緩考成績發布後兩周內公布對該類學生的最終處理決定。
(四) 學校最終處理決定發布後,已取得準學籍的學生應按學校的決定申請取得試讀身份或被取消學籍。取得試讀身份者,按學校有關試讀管理辦法享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被取消學籍者,按退學處理,取消準學籍。
第三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我校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制管理是指學生在一定學習期限內修完我校本科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育教學環節,通過相關考核並取得相應學分,即取得畢業資格;達到學校要求的學分積點並完成學校要求的其他學習任務,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的相關要求,即取得申請學位資格;學生所取得的學分數和學分積點是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
第十三條 我校各專業培養方案所要求完成的所有課程及其它教育教學環節如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軍事理論與實踐、專業實習等均記學分;學年論文及社會實踐等為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必須完成的重要教育教學環節,不記學分;第二課堂為常規課堂教學的重要補充,學生必須取得學校要求的第二課堂學分。學生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育教學環節,達到考核標準並取得相應學分,同時取得學校要求的第二課堂學分,符合學校的其他相關要求,方可取得畢業和申請學士學位資格。
第十四條 有關學分的定義、學分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為依據。
第四章 課程修讀
第十五條 課程修讀是指學生按照學校制定的本科生培養方案修讀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的過程。學生應根據所屬專業的培養方案和學校的教學安排修讀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第十六條 學生應根據教學進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修完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的必修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同時,學生可以在培養方案所確定的選修課程範圍內根據專業需要和個人志趣完成選修課程的學習並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學有餘力,在學校可提供的教學條件下,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交納費用,可以選修專業培養方案外的部分課程,同時,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和雙學位。
第十八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如不及格,學校為其提供重修機會。學生修讀的主要課程已及格但未獲得申請學位要求的學分積點,學校為其提供一次重考機會。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聽、免修部分課程。
第二十條 學校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協定,並根據學生的事先申請,將學生在外校(含國外學校)修讀的部分課程學分轉為其培養方案所對應的必修課、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 有關課程修讀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為依據。
第五章 成績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習成績是指教師對學生課程學習、專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教學過程或教學環節進行全面考核後做出的最終評價。學校根據學生所取得的學習成績及其所取得的學分考察學生在學校的培養過程中所掌握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學校規定必須完成的學業,達到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
第二十三條 教師或主管部門對學生第二課堂學習、活動情況的評價是學生學習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課堂完成情況是學校考察學生綜合素質,特別是實踐能力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讀課程的考核(含免修、免聽考試),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習成績;考核成績及格者,方能取得學分。我校的學習成績考核包括試卷筆試、口試、提交課程論文、完成實驗、實習報告等多種方式。
第二十五條 成績評分等級。
(一) 教學管理部門對學生所有課程、教學環節的完成情況能否取得學分均以成績及格、不及格作為衡量和認定標準;
(二) 必修課、選修課的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一律按百分製成績給出,以60分為及格成績;考查課程按通過不通過兩級制給出,以通過為及格成績。
(三) 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考核成績一律採用優、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級制給出,以合格為及格成績。
(四) 專業實習、實驗報告按通過、不通過兩級制給出,以通過為及格成績。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讀課程的學習成績是指由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等按一定比例構成的課程學習綜合成績。
第二十七條 為區別在取得相同學分的情況下學生成績的優劣,學校採用積點制評價方法。以百分制、五級製做出評價的成績可按等級折合為學分積點。學分積點的計算辦法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所修讀課程的考核成績有異議,可提出複查申請,由開課院系負責進行複查。申請期限為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超過申請期,院系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條 教務處是學生成績的最終確認、審定機構。未經教務處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學生成績。
第三十條 體育課考核成績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體育課成績核定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關成績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生成績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檔案為主要依據。
第六章 轉學、轉專業與選專業
第三十三條 轉學是指學生從一所普通高等學校轉入另外一所普通高等學校的轉變學籍管理歸屬的行為;轉專業是指在學校內部學生由原所在專業轉入另外一個專業的轉變學習方向的行為;選專業是指在學校內部學生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並經院系、教務處審核批准在基本完成公共基礎課基礎上選報專業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必須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備案。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學:
1. 經學校認定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2. 由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 學生轉學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1.向轉出、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本市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市教委同意,即可辦理轉學手續;
3.跨省市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者,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學:
1. 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從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4.應予退學者;
5.不符合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必須符合學校的有關規定,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或院系提出要求,經學生本人同意,報教務處批准。由教務處報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專業:
1. 因某種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繼續學習者;
2. 學生確有專長,經本人申請,由所在院系(專業)推薦,經轉入院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該院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學生跨院系轉專業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關於允許本科生跨學院(直屬系)轉專業的暫行規定》執行。
3. 經學校認可,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經本人申請或按照學校要求並經學生本人同意可轉入其它專業學習;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培養需求情況的發展轉變,要求學生調整專業或專業方向並經學生同意可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 擬轉入外語專業入學未滿一學期者,擬轉入其他專業入學未滿一年者;
2.處於準學籍狀態者;
3.擬轉入專業屬於不同教育序列者;
4.不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學生可申請選報專業:
(一) 按院系、按學科大類招生的院系,學生在基本完成所在學科公共基礎課程階段的學習後,可以自由選修本院系所設的專業或專業方向,但在其所選報專業或專業方向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必須服從院系的安排改選其它專業或專業方向。院系內選報專業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選專業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二) 學生選報專業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已修或在修所選專業要求的入門課程;
2.通過所在學院的考核;
3.符合學校其它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請轉學、轉專業、選專業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 轉學學生原則上應在學期初一個月內轉入本校;
(二) 申請轉入外語專業(不含英語專業)的學生應在入學後第二學期提出申請,可按其實際水平確定學習起點;申請轉入其他專業的學生,應在入學後第四學期提出申請,按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
(三) 教務處、院系每學年春季學期選課前一個月受理轉學、轉專業申請;
(四) 對於轉入本校的學生,本校承認其在原校所修課程學分的比例如下:
1. 教育部規定的公共基礎課程 100%;
2. 與我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專業課程 60%;
3. 其它課程 50%。
(五) 對於校內轉專業的學生,承認其已修課程學分的比例如下:
1. 課程代碼相同者100%;
2. 課程代碼不同但內容基本相同者80%。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 休學是指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由於某種原因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批准或按學校要求在一定時間內中止在校學習但保留學籍的學籍狀況。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其申請或按學校要求休學:
(一) 因傷、病暫時無法繼續學習,本人申請休學並經校醫院會同指定醫院確認者;
(二) 根據考勤記錄,一學期因病假、事假、曠課等問題缺課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課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或學校認為其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同意並經教務處批准方可休學。學生本人未提出休學申請,但學校根據校醫院和指定醫院診斷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其不休學將影響自己或他人健康者,可要求學生必須休學。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年為期,但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服兵役按休學處理,學校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學期未完成課程按未修處理。服兵役學生的成績處理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復學是指學生在休學期結束後新學期開學前一周申請並經學校同意恢復正常在校學習狀態的方式。復學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前憑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和校醫院的複診證明,證明其已恢復健康,方可復學;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必須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三) 學生在休學期間,未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從事與其申請休學理由不一致的活動,經警告無效者,取消其復學資格,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 申請復學的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經審查確認,取消其復學資格,視不同情況按自動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
(五) 未經學校同意復學者,其在休學期間擅自回到學校學習,學校不承認其所修讀課程,不予學分。影響學校工作情節嚴重者,按本條(三)處理;
(六) 學生復學後一律按教務處要求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按相應年級培養方案審核其畢業和申請學位資格。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含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院校,否則,學校將取消其學籍。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六條 退學是指學生自動放棄學籍或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必須放棄學籍的一種取消學籍的處理方式。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 在校學習連續兩個學期(不含畢業學期)每學期選課不足12學分者;
(二) 一學期有四門以上(含)課程或三門以上(含)必修課程成績考核不及格者;
(三) 到學期結束成績發布時,該學期成績考核不及格的課程連同以前各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含經重修後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六門以上(含)者;
(四) 除服兵役者外,學生自入學報到之日起在校學習和保留學籍時間超過六年者;
(五) 因病應休學,經動員無效,且一學期內缺課超過所選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六) 經校醫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學習活動者;
(八) 超過學校規定的限期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 休學期滿後無特殊理由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十) 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學費和學校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者;
(十一)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退學條件者;
(十二)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十日,即視為送交本人。
學校出具的退學決定書在送交本人的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學生,在退學決定書送交或公告生效之日起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者,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一條 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發給退學決定書;學習滿一學年者,可發給肄業證書,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者,可出具成績單,不發任何證書。
第五十二條 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九章 考勤與紀律
第五十三條 考勤是指學校對學生參加課程學習、實驗、實習、社會實踐等學校規定的活動的出勤情況的考核。考勤包括考核學生的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課等項目。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
本條所說紀律是指學生應該遵守的學校對學生學業進行考勤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學生註冊本校學籍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的有關考勤制度。
第五十四條 遲到是指學生晚於規定時間到達指定位置的現象;早退是指學生早於規定時間離開指定位置的現象;事假是指學校對學生因事不參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動的允準;病假指學校對學生因病不參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動的允準;曠課是指無故缺課或脫離實習崗位、實驗場地、勞動場所等學校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各個教學環節的情況。
(一) 學生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五分鐘(含)以上者,按曠課一課時計;
(二) 學生不參加實習、實驗、集體勞動等活動,或節假日結束後未經允許逾期返校,每缺席一天按曠課四課時計。
(三) 無論因事因病,凡未經準假或準假但學生擅自超過假期而未續假者、事先無法請假、事後不補假者(補假是指在缺席事實發生後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在兩天內及時請假、提交請假單、病假條等憑據的主動補救行為),一律按曠課論。
(四) 經常遲到、早退和曠課嚴重的學生,學校將按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者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或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有關活動時,應事先請假。
(一) 病假一天以內者,向所在院系輔導員請假,輔導員應通告任課教師;滿兩天以上(含)者,需提供醫生證明,並報學生所在院系備案,由院系通告任課教師;滿一周以上(含)者,院系應報教務處審批,由教務處發布病情和缺課通告。
(二) 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確有特殊情況須請事假時,一天以內由輔導員(或本科指導教師)批准,並報學生所在院系備案,由學院通知任課教師;兩天以上(含)一周以內須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由學院通知任課教師;超過一周者報教務處審批、備案,教務處發布學生缺課通告。
(三) 凡因故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事後應在恢復正常學習狀態後一天內主動辦理補假手續;不履行補假手續或補假申述理由不夠準假條件者,以曠課論。
(四) 無特殊理由,缺席一周以上(含)者,無論是否辦理補假手續,均以曠課計。
(五) 除特殊情況(如無法間斷的校外實習、實踐活動等)外,節假日不計入考勤範圍。
第五十六條 考勤工作由各院系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和輔導員共同負責管理,採取由任課教師或學習項目負責人檢查與學校、院系領導、教學管理人員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學校、院系領導、教務處工作人員、督導員、教務員、輔導員、教學項目負責人均有抽查學生考勤的責任和權力。
第五十七條 學生曠課,按《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八條 我校本科生學制為四年。畢業時間是指按學制年限確定的應畢業時間,擬畢業時間是指學生申請縮短或延長在校學習時間後的畢業時間。學生如不特別說明,學校認定其默認在畢業時間接受畢業資格審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的在校學習時間可由學生根據實際情況申請適當縮短或延長,縮短或延長學習時間只允許申請一次,申請批准後一般不得更改。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申請延長學習時間者,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含休學時間和其他保留學籍時間),學生服兵役不在此例。申請延長學習時間者必須在其擬畢業學期或默認畢業學期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並根據其申請得到批准的時間確定其畢業學期。
(二) 申請縮短學習時間者,在校學習時間最短不得少於三年(含)。凡申請縮短學習時間者必須在第四學期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並根據其申請得到批准的時間確定其畢業學期。
(三) 凡未申請縮短和延長學習時間者,學校將視其已確認在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並據此審核其畢業和申請學位資格。
第六十條 畢業是指學校對完成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業要求以及滿足學校所要求的其它畢業條件的學生所做出的學業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態考核結果。學生達到下列要求時準予畢業,並授予畢業證書:
(一) 品行良好,無重大過失和受過相應處分,符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道德規範;
(二) 修滿所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和所有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達到要求,符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
(三) 取得第二課堂要求取得的學分。
第六十一條 結業是指學校對完成修業年限、修滿課程但未完成學業要求或未滿足學校要求的其它畢業條件的學生所做出的學業考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結業證書:
(一)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未取得規定的學分或未達到其他畢業要求;
(二) 在校期間受過兩次以上(含)記過以上(含)處分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十二條 肄業是指學校對在修業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學環節,中途終止學習的學生的學業考核結果。肄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下列學生學校不發任何學歷證書:
(一) 學習時間未滿一年者;
(二) 被開除學籍者。
第六十三條 未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確因特殊情況在畢業學期前學校未能安排其重修課程者,頒髮結業證書。學生可在結業後一星期內提出重修申請,學校在自其結業之日起一年內安排其重修並提供一次重修考試機會。重修考試不及格或在結業後一星期內未提出重修申請者不再補行畢業手續。
第六十四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頒發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十五條 肄業證書在學生辦完離校手續時發放。
第六十六條 學生畢業、結業或肄業前應辦理離校手續,結清所有欠款,歸還租、借的學校物品,持有關單位證明到教務處領取畢業或結業、肄業證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教務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學分制管理辦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生成績管理辦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生試讀規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生學習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等互為補充,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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