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為維護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經營秩序,保障業務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的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特制定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 2000年5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
  • 時間試行:2000年5月1日
下發通知,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審核取消說明,

下發通知

關於下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
鐵道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各有關外經貿企業:
為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管理,規範經營秩序,增強企業的總體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經營秩序,保障業務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的對外競爭能力,降低銀行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以下簡稱項目許可)是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項目所在國情況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審理企業項目申請後所頒發的許可。企業憑本項目許可,向國內中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由外經貿部賦予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企業在國(境)外以投、議標方式參與的、且報價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函是指企業為參加項目的投標或實施,向銀行申請開具的保函,包括投標項目的投標保函、議標項目的預付款保函或履約保函。

第六條

項目許可申請程式
參加投、議標的企業,在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前,須向外經貿部提出項目許可的申請。
一、 企業申請所需的材料
(一)項目許可申請報告
1、介紹本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方面的業績、專業實力。
2、項目的基本情況、組織方式及企業前期接觸籌備情況。
3、實施項目的融資方案。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申請表(見附表〔略〕)。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對我企業參與該項目投標(議標)的書面意見。
(四)有關商會的書面協調意見。
(五)企業上兩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外經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申請程式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尚未脫鉤的國務院有關部委的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
(二)地方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同時將項目許可申請報告抄報地方外經貿委。

第七條

外經貿部收到企業報來的齊全材料後,按以下內容進行審理,並在3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請予以答覆。
一、企業的專業優勢和管理技術水平。
二、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以往承包工程的業績。
三、業主的資信與實施項目的資金來源。
四、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風險。
五、有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經審理合格,外經貿部將出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樣式及有關規定另行下發)。
企業憑項目許可,向銀行申請開具保函。

第九條

銀行憑外經貿部出具的項目許可,按照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對獲準企業的保函申請予以審理,並根據審理結果決定是否為企業出具有關保函。
銀行不得受理未獲許可企業的保函申請。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對外承包工程涉及對外擔保、籌措外債及對外支付定金等,應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嚴格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0年5月1日起試行。

審核取消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審核已於2017年10月1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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