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專用基金投資

對外專用基金投資是“接受專用基金投資”的對稱。即以專用基金對外單位的投資。企業按政策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進行聯營或承包經營,根據協定契約的規定,對外單位用專用基金投資時,應設定“對外投資(或聯營投資)——專用基金投資”帳戶核算、管理投出,收回或沖轉等業務。投資時直接從“專項存款”支付,不減少專用基金,在專用基金表期末數下列明即可。

接受投資單位以此項投資購建固定資產,成為其固定資產投資時,投資單位接到接受投資單位購置或完工通知時,從“對外專用基金投資”帳戶結轉“對外固定資金投資”帳戶,同時減少專用基金,增加固定資金。對外投資的專用基金所有權仍屬於投資單位,使用權歸接受投資單位。根據協定規定,投資單位收到 (包括應收部分) 接受投資單位分配來的投資效益時,稅前利潤在“其他單位交來利潤 (或“聯營收支——聯營收入”)及“銀行存款”帳戶入帳; 稅後留利在“企業留利基金” (或通過“其他應收應付款——聯營稅後利潤”於盈餘分配時轉入“未分配利潤”)及“專項存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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