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判決、裁決承認與執行

對外國判決、裁決承認與執行又稱“特殊的司法協助”。一國法院對外國法院判決或外國仲裁機構確定的裁決,本國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和裁決在本國內發生效力,必須符#本國的法律、法令及判例規定,並符合有關的國際條約規定。執行外國的判決和裁決以承認外國判決和裁決為前提。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決的依據是有關的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

承認和執行仍受到如下條件限制:(1)裁判是已確定並生效;(2)裁判與國內所作的裁判無矛盾;(3)外國裁判作出前,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就同一標的在國內法院進行訴訟;(4)按國內法,裁判國對該案有管轄權;(5)外國裁判未損害國內的公共秩序和風俗;(6)外國裁判適用法律不違背承認、執行國的法律;(7)不是通過非法手段而取得該國判決的。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法院對外國法院委託執行的已經確定的判決、裁決,應根據中國參與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互惠原則進行審査,認為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社會利益,作出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退回外國法院。裁決程式:(1)由外國法院向中國提出司法委託;(2)中國法院審查;(3)承認外國判決與裁決效力;(4)凡經承認其效力的外國判決、裁決,一律按中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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