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請求

中世紀法蘭西王國婚姻法中得一項制度,它規定,子未滿30歲,女未滿25歲,不經父母同意不得結婚;子滿30歲,女滿25歲,應向父母做尊敬請求後方能結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尊敬請求
  • 類型:一項制度
  • 制定時間 :中世紀
第一次父母不同意,要在一個月後作,若又不同意,一個月後作第三次請求,若仍不同意,過一個月後即可結婚。這一制度後來為拿破崙法典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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