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學校令

專門學校令是民國初年關於專門教育的第一個通令。1912 年 10 月教育部頒布。共12 條。規定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首。分法政、醫學、藥學、農業、工業、商業、美術、音樂、商船、外國語等 10 類。

招收中學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分國立、公立、私立 3種,國立專門學校統由教育部管轄,各地方設立者為公立,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公、私立之設立、變更、廢止,須經教育總長認可。專門學校得設預科和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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