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文號:國知發法字〔2019〕47號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答,

辦法印發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國知發法字〔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建立重點優勢產業專利申請的集中審查制度,制定《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30日

辦法全文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要求,支持培育核心專利,加快產業專利布局,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中審查是指為了加強對專利申請組合整體技術的理解,提高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有效性,提升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申請人或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等提出的請求,圍繞同一項關鍵技術的專利申請組合集中進行審查的專利審查模式。
第三條 請求進行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質審查請求已生效且未開始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該發明專利申請暫不納入集中審查範圍。
(二)涉及國家重點優勢產業,或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三)同一批次內申請數量不低於50件,且實質審查請求生效時間跨度不超過一年。
(四)未享受過優先審查等其他審查政策。
第四條 提出集中審查的請求人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下稱“審查業務管理部”)提交集中審查請求材料,材料中應詳細說明請求集中審查的具體理由,專利申請清單以及每一件專利申請與專利申請組合的對應關係,全部專利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以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專利申請清單同時還應當提交一份電子件。
第五條 專利申請集中審查工作由審查業務管理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部門單位(下稱“審查部門單位”)共同組織開展。
第六條 審查業務管理部負責集中審查工作的統籌與協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集中審查請求進行受理、審核。
(二)綜合考慮申請人需求、案源審序和所屬技術領域的審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審查的啟動時間一般在實審生效已滿3個月後,並在案源系統中對集中審查案件進行標記。
(三)組織相關審查部門單位實施集中審查。
(四)其他需要統籌與協調的工作。
第七條 審查部門單位負責案件的集中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立集中審查工作管理小組,組織協調本部門單位的集中審查工作。
(二)組織審查質量高、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優秀審查員承擔集中審查工作。
(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巡迴審查等。
(四)其他與集中審查有關工作。
第八條 經審批同意進行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集中審查實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審查部門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二)積極配合審查部門單位提出的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巡迴審查等。
(三)及時對集中審查開展過程中的問題、經驗、效果和價值等情況進行反饋。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九條 正在實施集中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業務管理部或審查部門單位可以終止同批次集中審查程式:
(一)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二)申請人不履行本辦法第八條相關義務。
(三)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
(四)申請人主動提出終止集中審查程式。
(五)其他應終止集中審查程式的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答

(一)集中審查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集中審查針對的是圍繞一項關鍵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組合,它滿足的是對關鍵技術進行專利布局的需求而非個案的加快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其適用條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同批次內所有發明專利申請均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且實審生效日期跨度不超過一年,其中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日申請了實用新型的發明專利申請不納入集中審查範圍。二是,出於國家需求考慮,集中審查主要針對涉及國家重點優勢產業或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三是,請求同批次進行集中審查的申請數量不低於50件。四是,為避免重複配置審查資源,已享受優先審查等其他審查政策的申請不再納入集中審查。
上述幾點,都明確了與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不同,並且各有側重,集中審查側重於進行專利布局的高質量批量案件,優先審查側重於高質量個案。
(二)哪些主體可以請求集中審查?
集中審查依請求而啟動,專利申請人或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都可以提出。當有多個申請人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同意。
(三)集中審查請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集中審查請求人需要提交《專利申請集中審查請求書》以及專利申請清單(清單需提交紙件和電子件各一份)(參見附屬檔案1和2)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請求書中應填寫請求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所屬技術領域、請求集中審查理由及全部專利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特別是,請求書中應詳細說明請求集中審查的理由,電子申請清單中應當寫明每件專利申請與所主張的“關鍵技術”的關係,上述內容將幫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判斷進行集中審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如何提交集中審查請求材料?
集中審查請求材料可以通過信函方式寄交,其中專利申請清單的電子件請以光碟介質的形式隨紙件一併寄送。
寄件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郵編100088(請於信封上註明“集中審查”)。
(五)集中審查請求的審核結果如何反饋?
對集中審查請求的審核結果將通過請求書中註明的聯繫方式及時反饋給聯繫人。經審核決定不予集中審查的申請將繼續按照常規程式進行審查。
(六)集中審查過程中需要申請人如何配合?
為提高審查質量,集中審查更注重審查過程中與申請人的充分溝通。集中審查實施過程中,申請人應積極配合審查部門單位的請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配合開展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巡迴審查等。
(七)在什麼情況下專利申請的集中審查程式會被終止?
《辦法》第九條列舉了終止集中審查程式的幾種典型情況:一是申請人違反誠信原則提交了虛假材料;二是申請人不配合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不配合開展技術說明會、會晤、調研和巡迴審查等有助於集中審查實施的工作;三是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批次案件中存在非正常申請;四是申請人主動提出了終止集中審查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觸發上述條件之一,整個批次的案件都將被終止集中審查程式,轉為按照常規程式進行審查。
(八)集中審查的結案時限及答覆期限有何要求?
與優先審查不同,集中審查涉及大量申請,每件申請的情況差異會很大,故沒有設定最長結案時限。
專利申請人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與普通案件相同,申請人答覆時間的快慢會對審查部門單位發出下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間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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