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侵犯專利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以後,確定侵權人應當支付的賠償額的一般準則。具體地講,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是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為原則,即補償性原則,還是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以外,還對侵權人實行一定的懲罰,加重其賠償額,即懲罰性原則。目前,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兩種觀點,一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二是懲罰性賠償原則。
1、補償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對專利侵權的損害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賠償額既不能多於被侵權人的損失,也不能少於被侵權人的損失。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2、懲罰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在確定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額時,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即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加大賠償額,使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大於其受到的損失。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補償性賠償原則不論侵權人的主觀上是否是故意,情節是否嚴重,一律只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體現法律對故意與過失侵權的區別態度,而懲罰性賠償原則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的情節,予以區別對待,較為公平。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由於該規定缺乏操作性,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簡單適用,200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套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套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除上述最基本的計算方式外,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根據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的經驗,司法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專利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即契約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
2、以權利人被侵權產品在侵權期間銷售額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3、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額。
4、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可計算在賠償費用內。
6、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可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