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條款是國際許可契約的一項主要條款。通常規定當被許可人依許可人的許可進行製造、銷售業務時如構成對第三人專利權的侵犯,應由許可人承擔一切責任以保證被許可人不受損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或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發生侵權糾紛時,如發明專利為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中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權行為:(1)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