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專利代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發文單位:國家專利局
- 文 號:國專發法字[1998]第11號
- 發布日期:1998-01-16
- 執行日期:1998-01-16
內容
第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資格、業務狀況和執業紀律等事項進行年檢。
專利管理機關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依本辦法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條 凡經中國專利局批准設立或開辦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均應參加年檢。
中國專利局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予以年檢註冊。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資格及主要登記事項;
(二)專利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紀律情況;
(四)專利代理機構財務審計情況;
(五)專利代理人情況;
(六)專利代理人培訓情況;
(七)應當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報告;
(三)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
(四)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五)審計報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檔案。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兩年內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紀律、內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落實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工作。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並備齊有關材料,負責人應對材料內容予以審查並作出機構自檢鑑定,及時報送地方專利管理機關。
第九條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中國專利局。
第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材料內容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後的年檢材料應當及時上報中國專利局。
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局委託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業務培訓等事項進行年檢。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人的工作證加蓋“年檢”章,並將專利代理人年檢情況報中國專利局。
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上報的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材料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中國專利局可以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核查。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在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章。
第十三條 未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根據情況作出警告、撤銷的處罰。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未通過年檢。
第十五條 首次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通過年檢後領取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副本和專利代理機構標識牌。
第十六條 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每兩年一次。年檢時間為年檢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局應當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專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