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全縣統一規劃體制建設,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及相關政策,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大問題。負責全縣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三)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縣
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和市列名管理的除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定等工作。
(六)負責全縣投資綜合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擬訂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安排縣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除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資源利用、外資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推動民間融資投資的政策措施落實。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指導
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
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區域合作的統籌協調工作。
(九)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政策措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方案。承擔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供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重要物資、應急儲備和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管理全縣糧食、棉花、食糖及重要消費品儲備,負責全縣軍糧供應和前運糧相關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具體工作。負責儲備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項目。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糧食流通執法督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
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健康、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組織制定並協調實施全縣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三)擬定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按許可權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市、縣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
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認真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巨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更好發揮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2.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
資源配置效率和公正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3.建立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做好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工作協調,強化經濟監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4.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健全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息共享。
5.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縣價格認定中心不再承擔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方面的行政職責,該職責交由縣發展改革局內設機構承擔。
(二十)相關職責分工。
1.與縣商務經合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縣發展改革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備案。會同縣商務經合局等部門結合實際提出國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相關意見。縣商務經合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外商投資管理;依照國家、省、市進出口管理相關政策要求和市場需求實際組織實施。
2.與縣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實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全縣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3.與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縣經濟科技局、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展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
4.與縣應急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局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和品種目錄,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縣發展改革局根據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年度購置計畫,負責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和下屬單位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輿情監測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工人事財務股。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晉職晉級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幹部的獎懲、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人事檔案管理以及人事統計等工作。組織協調實施涉糧行業專業人才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編制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報表。審核會計手續,對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負責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保管。負責債權、債務和單位固定資產採購及管理。負責專項資金的計畫、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全縣糧食資金的計畫、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涉糧項目的資金審計。負責現金支出、機關節能季報、車輛派遣。
(三)政策法規股。負責有關地方性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監督。組織協調、督促指導開展好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承擔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承擔相關行政應訴、普法、行政調解工作。按省市相關規定核准項目招標事項。
(四)發展規劃股(縣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縣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研究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工作。審核轉報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申請工作。綜合分析研究
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擬訂開發區發展規劃,負責提出全縣開發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對全縣開發區發展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組織申報、爭取中省市產業園區發展引導資金,督促檢查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協調解決綠色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組織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和政策措施。審核、轉報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中省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負責節能監察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股(財政金融股)。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承擔
供給側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協調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指導推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
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聯繫指導縣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負責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指導、報批和監管。負責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參與研究和指導全縣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配合稅務部門承辦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工作。負責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股(行政許可股)。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擬訂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安排縣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擬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參與編制政法、重大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方案)和城市
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核、轉報、審批;指導項目諮詢業發展;審核、轉報、轉下達使用國家、省、市、縣財政性資金投資計畫;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負責區域開放合作工作,承擔西部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協調推薦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管理投資項目評審專家庫及組織政府性投資項目專家評審抽取工作。
(七)農村經濟股(以工代賑辦公室)。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協調全縣生態安全工作機制相關工作。承擔縣以工代賑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八)能源交通運輸股。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許可權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指導能源行業科技進步、裝備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編制實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及相關規劃,負責相關項目滾動儲備、調整等投資計畫管理。按許可權審核或轉報能源重大建設項目,申報中、省、市財政性投資。做好天然氣勘探開發和就地轉化利用工作,推進天然氣產業發展。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縣油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家和省、市、縣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動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補短板工作。推動實施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交通運輸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按許可權審核或轉報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申報中省財政性投資。負責全縣鐵路建設綜合管理工作。
(九)產業發展股。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承辦清潔汽車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轉報、安排國家、省和市的高技術產業化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牽頭組織申報國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承擔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具體工作,受理、上報我縣糧食、棉花進出口關稅配額,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等縣級儲備。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社會事業發展股。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統籌平衡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旅遊、教育體育、衛生健康、民政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項目並協調組織實施,審核、轉報和爭取中省市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定全縣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擬定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及政策。
(十一)項目管理股。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擬訂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各單位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重點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匯總並發布縣級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指導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服務工作。
(十二)價格收費管理股。負責編制價格改革規劃,貫徹落實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組織價格聽證。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資源價格法規和政策,擬訂資源環境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承擔政府調整制定價格日常工作。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和擬訂列名管理的行政事業、公益服務、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旅遊等價格法規政策。依法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三)成本調查監審和價格監測股。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監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十四)招投標管理股。指導和協調全縣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比選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綜合管理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相關違規行為。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糧食和物資儲備股。組織實施全縣糧食、重要消費品、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負責儲備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承擔所屬糧食和物資儲備單位安全儲存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倉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承擔全縣糧食流通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糧食檢驗監測體系建設。牽頭做好全縣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負責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及民營糧食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農村科學儲糧,承辦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十六)糧食和物資調控股。擬訂全縣糧食和物資巨觀調控、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糧食、重要消費品、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規模、總體布局、輪換計畫和動用建議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糧食預警監測、應急管理、政策性糧食購銷處置工作,協調實施糧食、棉花、鹽業進出口計畫,受理、上報糧食、棉花進出口關稅配額。負責全縣軍糧供應和前運糧相關工作。承擔所屬糧食和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對儲備糧、軍糧等政策性糧食計畫、質量、技術規範執行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承擔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按縣委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縣發展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射洪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