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利強,男,1973年11月生,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利強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73年11月
- 畢業院校:中國政法大學
- 學位/學歷:博士
- 學術代表作:《司法證明過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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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2009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2012年至2016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2014年至2015年在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訪學。2017年入選“浙江省高等學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2018年入選浙江工商大學“西湖學者支持計畫”。
2018年6月當選浙江省法學會監察法學研究會會長。
研究領域
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監察法學、司法制度。
學術觀點
1. 構建層次化的定罪證明標準(2002)。“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分別蘊含著“證明理念”、“證明程度”、“證明要求”這樣三個層面的涵義,我們可以從這三個不同角度來把握“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的對立。基於刑事司法現實條件的制約,我們應當在堅持客觀真實標準的前提下,輔之以法律真實標準,將定罪證明標準區分為三個層次:“嚴格的邏輯證明”、“最大限度的蓋然性”和“相當高的蓋然性”。適度降低簡易程式中的證明標準,有助於實現司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以加強對嚴重刑事犯罪的打擊。
2. 英美證據法存在五個方面的固有缺陷(2008)。從立法形式上看,結構散亂、概念模糊、穩定性差;從立法理由上看,以一系列不成立的假定為基礎;從證明方法上看,“人證中心主義”已經過時;從證明模式上看,法定證明模式不符合證明規律;從證明理念上看,過分偏重形式真實。我們應當批判性地借鑑英美證據規則,為人類法治文明作出自己獨特的貢獻。
3. “刑事和解”與“刑事諒解”(當事人和解)之界分(2008)。目前國內學界對“刑事和解”一詞的使用來自於學者對西方恢復性司法中“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的誤譯。後者所謂的“和解”是犯罪學意義上的概念,而非訴訟法學意義上的概念。在刑事訴訟中,發生在國家與被追訴人之間的“刑事和解”與發生在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刑事諒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義,後者並不當然導致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
4. 會見權本質上是被追訴人的權利(2009)。會見權本質上是被追訴人的權利,包括“要求會見”和“被會見”兩個方面的內涵,會見權的客體是“與案情有關的信息交流”。然而,長期以來,人們傾向於從律師執業權利的角度研究會見權問題,甚至將“會見權”等同於“律師會見權”,從而使相關研究偏離了問題的核心與本質,會見權問題被異化為部門利益與職業利益之爭。
5. 對證明過程的研究應當從粗放走向精細(2012)。證據法學的研究重心應當從“證據”轉向“證明”。司法證明的研究範式應當從單向走向互動。司法證明的考察視角應當從一維走向多維,從理念、技術和規範等三個維度來加以考察。整個證明過程可以劃分為“證據篩選”、“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三個階段。證明手段應當包括證據和證明規則兩大部分,而證明規則又包括邏輯法則、經驗法則、科學法則和法律擬制規則。
6. 構建司法證明的協同模式(2012)。無論英美法系的競爭證明模式,還是大陸法系的探知證明模式,其制度設計都體現了一種對抗思維。前者立足於舉證方與質證方之間的對抗,而後者則著眼於認證方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這兩種模式都不利於實現證明主體之間的協同,從而影響了司法證明功能的發揮。為此,應當構建司法證明的協同模式。
7. 證明機理是一個亟待開拓的研究領域(2012)。司法證明機理是指由多方證明主體共同進行證據推理活動的內在規律和原理。我國傳統證據法學理論關注的重點在於證據制度,而對司法證明的技術層面關注不夠。證明機理與法庭科學一樣,應當逐步實現由經驗向科學的跨越。英美證明機理研究的不同分支可謂縱橫交錯、雜亂無章,研究內容和視角缺乏有機整合。證明機理研究的理論框架應當是“一條主線、三個支點”:以邏輯推理為主線,以心理機制、語言機制和行為機制為支點。
8. 刑事證據推理模式應當從日常思維轉向精密論證(2016)。應當批判性地借鑑威格莫爾分析法與圖爾敏模型,構建刑事證據推理的“三步法”,將刑事證據推理分解為目標事實版本的確立、證據推理模型的建構、證據總體分量的評估等三個步驟。證據和理據是刑事證據推理中的兩個核心要素,然而我國裁判者在實踐中只注重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往往忽視對理據的審查判斷。我國未來應當藉助專家輔助人來強化對理據的審查。對於控辯雙方在庭審中作為理據的經驗法則和科學法則,裁判者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
主要成果
學術論著
(一)代表性著作
- 《司法證明過程論》(獨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刑事被害人訴權研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 《行政訴訟證據的實證與理論研究》(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 《刑事訴訟法學的新發展》(參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
(二)代表性論文
- 《司法證明機理:一個亟待開拓的研究領域》,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2期。
- 《對英美證據法借鑑價值的理性審視》,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3期。
- 《構建刑事和解的中國模式——以刑事諒解為基礎》,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9年第1期轉載。
- 《從“證據法學”走向“證明法學”——證據法學研究的基本趨勢》,載《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6期;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9年第5期轉載。
- 《論我國證據法學理論體系的重構》,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
- 《我國刑事和解的困境與出路——以基層檢察機關為樣本的分析》,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
- 《證據審查機制初探》,載《北方法學》2009年第5期。
- 《完善我國刑事證據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視角》,載《法治研究》2007年第9期。
-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三重涵義——兼評“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載《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司法理念與三大訴訟法修改》(2006年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 《論刑事第二審程式的審判範圍——以程式功能為視角》,載《時代法學》2008年第6期。
- 《論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現實選擇:混合標準》,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5期;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3年第1期轉載。
(三)編寫教材
- 《證據法原理與案例教程》(副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 《證據法學》(參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科研項目
-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刑事裁判中的證據推理機制研究”(13BFX071)。
- 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項目“系統科學視野下的司法證明:要素、機理與規則”(10YJC820029)。
- 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司法證明的推理機制及其影響因素研究”(CLS(2012)D195)。
- 主持法務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刑事司法糾錯機制研究”(13SFB2020)。
- 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刑事專家輔助人的角色定位與制度建構”(CLS(2016)C58)。
- 主持第52批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刑事裁判中的證據推理機制研究”(2012M520521)。
- 主持2010年度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學科交融背景下的司法證明學研究”(10HQFX01)。
科研獲獎
- “浙江省第十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2014)。
- “第四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2015)。
- “第一屆方德法治研究獎”三等獎(2017)。
- “第五屆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2017)。
- “浙江省社科聯第五屆社科研究優秀成果獎”二等獎(2014)。
-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優秀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2016)。
- “中國政法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2009)。
教學獲獎
- “天津市第七屆高校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競賽”一等獎(2004)。
- “浙江工商大學優秀學生科技創新導師”(2013)。
- “浙江工商大學優秀學生科技創新導師”(2016)。
社會兼職
- 浙江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
- 浙江大學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 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會理事。
- 浙江省法學會網路法治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