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寺廟經濟
- 解釋:寺院為中心獨特封建地主經濟形式
- 勞動力:比例高
- 類型:經濟惡性
南北朝時期
佛教傳入我國始自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東漢一代,因為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道教的興起,剛剛傳入我國的佛教並沒有市場。曹魏以前,我國寺廟的僧人主要是來自西域的沙門,漢人出家為僧,依止寺院者極少。“往漢明感夢,初傳其道,唯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漢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漢制,亦修前軌。”(註:《高僧傳·佛圖澄傳》。)早期僧人的這種身份構成使寺院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財產在當時為寺院集體所有,主要用於維持僧眾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動費用,還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經濟。
土地的積聚和強占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的本性,也是寺院地主經濟賴以形成的基礎。
佛教寺院墾殖土地,兼射商利,從而形成經濟實體,大約始於兩晉。西晉沙門竺法乘依竺法護為沙彌,“護既道被關中,且資財殷富。時長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試護道德。偽告急求錢二十萬,護未答。乘年十三侍在師側,即語曰:‘和上意已相許焉’”(註:《高僧傳·竺法乘傳》。)。竺法護一次能出借錢二十萬,說明他的資財已相當可觀。這表明寺院已開始擁有自己的實體經濟了。當時,寺院的經濟活動,除墾殖田圃外,還從事商業、手工業和占卜、醫病等活動,各種經濟活動的目的並非僅為解決僧侶生活必需和佛事活動的開支,而且走上了以營利為目的、聚斂寺院資產的道路了。東晉釋道恆《釋道論》說,當時的出家沙門“營求孜孜,無暫寧息。或墾殖田圃,與農夫齊流;或商旅博易,與眾人競利;或矜持醫道,輕作寒暑;或機巧異端,以濟生業;或占相孤虛,妄論吉凶;或詭道假權,要射時意;或聚畜委積,頤養有餘;或指掌空談,坐食百姓”(註:《廣弘明集》卷六。)。這說明,至遲在東晉時期寺院地主經濟已經產生。
南北朝時,伴隨著佛教的“國教化”,寺院的營建遍及我國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數量也較以前急劇增加。據唐代僧人法琳《辯正論》所記,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僅有僧尼數千人, 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達3萬處,僧尼200多萬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萬處,僧尼300萬人。南朝,宋時有佛寺1913處,僧尼三萬六千人;齊時有佛寺2015處,僧尼3.25萬人;梁時最盛,佛寺達2846處,僧尼8.27萬人;陳時有佛寺1232處,僧尼3.2萬人。而且僧尼有大量奴婢供僧尼驅使取樂。
佛教的廣泛傳播帶來了寺院經濟的急劇發展。史稱,北齊武平年間(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為僧有”(註:卷七。)。梁武帝時,“都下佛寺五百餘,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註:《南史·郭祖深傳》。)。如此雄厚的物質財富的積聚,不僅使僧侶的高下層分野更為分明,造就了以高級僧侶為主的寺院地主,而且使寺院的財產集體所有制受到了腐蝕,產生了寺院財產私人所有制。如吳郡西台寺多富僧,其中法釋就擁資百萬(註:《宋書·王僧達傳》。)。北朝,“道人道研,為濟州沙門統,資產巨富”(註:《北史·蘇瓊傳》。)。寺院財產的不斷私有化,富有僧人的出現,標誌著寺院地主經濟的最終形成。
一,封建統治者的恩賜和施捨。
南北朝時,無論是佛教,還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學說來為統治階級服務,而統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於用宗教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統治。他們對於寺院的恩賜,實際上是支付宗教為其統治服務的報酬。參與“恩賜”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構成了寺院地主經濟急劇膨脹的輸血隊伍。在皇帝中,對寺院地主經濟貢獻最大的莫過於以“菩薩”自居的梁武帝。他曾三次捨身同泰寺,讓公卿大臣以錢億萬奉贖。其中一次“皇帝舍財,遍施錢絹銀錫杖等物二百一種,值一千九十六萬。皇太子……施贈錢絹三百四十萬,六宮所舍二百七十萬,……朝臣至於民庶並各隨喜,又錢一千一百一十四萬”(註:《廣弘明集》卷十九。)。據清人陳作霖編《南朝佛寺志》所載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錢興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侶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強迫民間集資者1座,余者不詳。《歷代三寶記》說:“高齊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難看出,寺院的興起,主要是統治階級大力資助的結果。而世俗地主以施捨的形式興建寺院的同時,實際上是地主階級內部完成了對於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對於土地的大肆兼併和掠奪。
梁武帝曾強買王導子孫王騫田八十頃施捨給大敬愛寺(註:《南史·王騫傳》。)。如果說類似這種強賣又捐獻的現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權勢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還帶有拐彎抹腳的味道的話,那么寺院地主公開霸占小民土地的瘋狂則不需要任何掩飾了。南北朝時代,諸如寺院“侵奪細民,廣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貧下”(註:《魏書·釋老志》。)的記載時有所見。梁武帝曾於大同七年下詔說:“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規;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樵蘇,遂至細民措手無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註:《梁書·武帝紀》。)這不僅說明寺院地主也參與了南朝廣占山澤的狂潮,而且也說明寺院地主在兼併土地的瘋狂性上絕不亞於世俗地主。
三,貧苦農民依附於沙門
南北朝時,官府賜戶寺院歷朝不斷。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賜崇虛寺“戶五十,以供齋祀之用”(註:《梁書·武帝紀》。)。南齊高帝建元二年賜益州齊隆寺“百戶,用充資用”(註:《佛祖統記》卷三七。)。梁武帝向衡岳觀“賜莊田三百戶充基業”(註:《南嶽總勝集·衡岳觀》。)。陳宣帝“蠲兩戶民”給天台國清寺,“用供薪水”(註:《續高僧傳·釋智 傳》。)。這些官府賜戶的出現,不僅壯大了寺院地主經濟。而且也為大量的貧苦農民投靠寺院開了綠燈。
南北朝時代,賦稅和徭役極為繁重,但僧尼卻“寸絹不輸官府,升米不進公倉”,“家休大小之調,門停強弱之丁,入出隨心,往還自在”(註:《廣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賜戶所受的免稅免役優待,對一般編戶齊民更具有無限的誘惑力,於是貧苦農民紛紛“竭財以赴僧,破產以趨佛”(註:《梁書·武帝紀》。),以求寺院庇護。“假慕沙門,實避調役”(註:《魏書·釋老志》。)。這樣的結果,庇護關係的建立導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依附寺院民戶“把地產獻給教會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納相當數量的租金的情況下,能夠保留土地使用權”(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頁。),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僅有大量的生產勞動力,同時還有土地。寺院地主憑藉著宗教這條紐帶,既聯繫了封建世俗地主階級,也聯繫著一般百姓,通過神權的力量來聚斂社會財富,把寺院地主經濟的雪球越滾越大。
寺院的首腦是寺主。寺主的設定,自東晉方盛。南北朝時,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當時的著名高僧。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統、通統等僧曹職官,有的則享有國師、國三藏的稱號。劉宋時的慧琳就曾參與朝政,被稱為“黑衣宰相”。西魏京師大中興寺釋道臻,既為中興寺主,又被“尊為魏國大僧統”(註:《續高僧傳·護法篇》。)。這說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制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則是都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神職人員,他們都屬於寺院的上層,與寺主一起構成了寺院地主階層。寺院地主依靠他們手中的神權和雄厚的經濟勢力,身無執作之勞,卻口餐美味佳肴,“貪錢財,積聚不散,不作功德,販賣奴婢,耕田墾殖,焚燒山林,傷害眾生,無有慈愍”(註:《小法滅盡經》。),養尊處優,甚至“淫秩濁亂”。寺院地主貪婪、兇殘、墮落的本性與世俗地主沒有什麼兩樣。
寺院地主所驅使和奴役的是下層僧侶及依附於寺觀的人口。下層僧侶多是因避徭役和戰亂而遁入空門的貧苦農民。這些“逃役之流,仆隸之類,相與入道”(註:《廣弘明集》卷六。),“民多絕而入沙門”(註:《魏書·李孝伯傳附李 傳》。)者,充當了從事包括灑掃、耕作在內的各種雜役的勞動僧。著名的高僧法顯“嘗與同學數十人,于田中刈稻”(註:《高僧傳·法顯傳》。)。道安12歲出家,“神性聰敏,而形貌甚陋,不為師之所重,驅役田舍,至於三年”(註:《高僧傳·道安傳》。),這說明他們剛入佛門時都曾作過“驅役田舍”數年的下層僧侶。可以說,下層僧侶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隨意驅使的一部分人口。
較早為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賜戶。官府賜戶在西晉時即有“給戶三百,供灑掃”(註:《金廠萃編》卷四一《宗聖觀記》引《金石刻考略》。)的記載,說明此時寺院的官府賜戶便作為寺院的雜役而出現了。北魏時,有“給戶五十,供齋祀之用”(註:《魏書·釋老志》。)的事例。南朝則有給戶“用充資用”(註:《佛祖統記》卷三七。),“充基業”(註:《南嶽總勝集·衡岳觀》。),“用供薪水”(註:《續高僧傳·釋智 傳》。)的記載。可見,這時期的官府賜戶大都作為寺院的農奴而出現了。但是由於寺院地主有與封建王朝爭奪人口的一面,因而這種賜戶的數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圖戶。《魏書·釋老志》說:“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佛圖戶是封建政府將罪犯和官奴給予寺院地主的僕役,是“佛寺之民”(註:《佛祖統記》卷三八。),即“寺戶”。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賜戶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為寺戶,是拓跋氏政權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階段的奉佛之舉,是國家與寺院地主對於賤口階層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圖戶的遍置州鎮寺院是寺觀戶階層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標誌(註:張弓: 《南北朝隋唐寺觀戶階層述略》, 《中國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戶在北魏也曾遍於州鎮。 僧祗戶是屬於割賦不割民的一部分國家賤民。這種民戶的設定是北魏政權通過賦稅分割來扶持佛教的一種措施,其性質與陳宣帝“割始豐縣調,以充眾費”(註:《國清百錄》卷一。)是類似的。不過,僧祗戶是北魏僧侶集團所共同占有的佃戶。他們的處境較之已入沙門的依附農民更慘。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層僧尼、寺戶外,還有白徒、養女。蕭衍時梁都建康“僧尼十餘萬”,“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註:《南史·郭祖深傳》。)。這裡所說的“僧尼”大都是破產、竭財為僧的農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養女”雖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樣屬於寺觀戶階層。
不難發現,寺院內階級對立關係的層次較之世俗世界更為分明。以寺主為代表的寺院地主構成了南北朝寺院經濟的主宰,而下層僧侶、佛圖戶、白徒、養女、奴婢則構成了寺院中的被統治、被剝削階級。他們之間的對抗關係,正是那個時代的地主與農民階級對立關係的一種反映,一種帶有神的光環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經濟實質上是添加了神權色彩的封建地主經濟。
佛圖戶除“供諸寺掃灑”之外,還要“歲兼營田輸粟”,因為佛圖戶來自官奴和罪配,這種寺觀戶的輸粟率絕不會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餘應全部交納寺院。同樣,白徒、養女也都是寺院的無償勞動者。他們的勞動換來了寺院財富的激增,但他們自己所得到的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藉助神的威力來驅役下層僧侶更帶有殘酷性。劉宋時,京師竹林寺釋慧意被愚弄,自願燒身,“(孝武)帝亦續至,諸王后妃,道俗士庶,填滿山谷,投衣解寶,不可勝數”(註:《高僧傳·慧意傳》。)。北周時,益州沙門釋僧崖也被愚弄燒身自焚,“於時人物渲擾,施財出積”(註:《續高僧傳·釋僧崖傳》。)。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寶貴生命換來了寺院的巨大財富,表明寺院地主為了聚斂財富,“一切宗教上的詭計都施用了”(註:恩格斯:《德國農民戰爭》。)。
僧祗戶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們由軍戶等賤民轉化而來,每年需向僧曹“輸谷六十斛”,其被剝削率最低也該是“見稅十五”。這類賤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讓渡的方式變為整個僧侶集團的財產。由於他們也被套上了一條神權枷鎖,又受到了軍戶之類賤民不曾遭受過的寺院地主的剝削和壓迫,雙重的重負使他們的處境較軍戶更悽慘。
至於“假募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他們雖然放棄了土地的所有權而變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們卻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且這部分農民又是名義上的僧侶,實際上的耕作者。所以他們所受的剝削與佛圖戶不同,與白徒、養女也不同,而應與世族豪強的蔭附農戶相同。由於寺院蔭附關係的建立,他們把原應繳納國家的賦稅繳納給了寺院,他們是南北朝時寺院地主的最廣泛的榨取對象。《北史·蘇瓊傳》:“資產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縣為征。”其榨取對象就是這類依附農民。因此,這類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剝削率當與封建王朝的國家賦稅率一致,只是擺脫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註:《魏書·釋老志》。)(註:《廣弘明集》卷十。)而已。
寺院地主的另一種剝削方式是高利貸。
佛教是允許三寶物出貸取息的。《行事鈔》:“《十誦》,以佛塔的出息。佛言:聽之。”(註:《大藏經》卷四十。)甚至,佛教內律還規定了寺院高利貸的利息率。《行事鈔》:“《善生經》,贍病人不得生厭,若自無物,出求之,不得者貸三寶物,差已,十倍償之。”(註:《大藏經》卷四十。)
南北朝時,寺院的典當借貸機構主要是寺庫。寺庫本是寺院的財產保管機構,此時已超越了其原來的職掌,而變成了使財產增殖的營利機構。《太平廣記》卷165 轉引《說藪》的一則故事說:“齊有甄彬者,有器業,嘗以一束薴,於荊州長沙西(寺)庫質錢。後贖薴,於束中得金五兩,以手巾裹之。彬得金,送還西(寺)庫。道人大驚曰:近有人以金質錢,時忽遽,不記錄,檀越乃能見還,恐古今未之有也。”此事在《南史·甄法崇傳》亦有記載。《南齊書·褚淵傳》還記載,褚淵薨,其弟“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貂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幘、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北魏沙門統惠深也承認:“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註:《魏書·釋老志》。)這說明,當時的寺院典當借貸業已經相當繁榮,抵押品既有金銀,御賜坐褥等大宗,又有一束薴似的小宗。放款對象既有以薴質錢的平民百姓,也有豪富和達官顯貴。在北朝,僧祗粟本來是用於“至於儉歲,賑給饑民”和“山林僧尼,隨以給施”的,但寺院把其當成了牟利之本,“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契卷,侵蠹貧下,莫知紀極”,以至“細民嗟毒,歲月滋深”(註:《魏書·釋老志》。)。這比世俗地主盤剝尤重的寺院高利貸,對寺院地主經濟的滋長起了催化劑的作用。
寺院地主經濟的漸起階段是封建統治階級悉力提倡和培植的時期,但也是寺院地主與世俗地主、封建統治者的矛盾逐漸壘積,並不斷趨於激化的時期。如所周知,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發展較快的時期,寺院地主經濟的崛起並取得了與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並駕齊驅的地位,無疑是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發展的障礙。他們之間對於土地、勞動力以及其它財物的爭奪有時會達到白熱化的地步。如“吳郡西台寺多富沙門,(王)僧達求須,不稱意,乃遣主簿顧曠率門義劫寺內沙門法瑤,得數百萬”(註:《宋書·王僧達傳》。)。這種不協調關係的發展最終導致世俗地主參與了禁佛、滅佛的行列,使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危機。
寺院地主經濟的大落階段是伴隨著封建統治者的滅佛而出現的,也是寺院地主經濟在漸起之中,神權與君權矛盾逐步積聚而激化的結果。為了統治人民,君權需要神權。但是,神權的發展,寺院地主經濟力量的壯大,不僅使寺院成為與封建統治者爭奪土地、勞動力、財稅收入的主要對手,而且使寺院變成了政治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權的獨立王國,成為封建政權無法控制的“法外之地”。南朝梁武帝時,荀濟曾指出佛教十大罪狀,他根本沒有把寺院作為宗教組織看待,而是將其作為披著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據勢力來抨擊的(註:卷七。)。據統計,北魏孝文帝至宣武年間的12次農民起義中,僧侶領導的即占6次。 我國佛教史上曾有“三武之厄”,即先後由魏太武帝、北周武帝以及唐武宗所發起的三次大規模禁佛、滅佛運動。
北魏太武帝發動的滅佛共有兩次。第一次發生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其特點是巫、道、佛均禁滅,原因是其涉入劉潔、 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變。第二次滅佛發生在太平真君七年,原因是佛教參與了蓋吳等各族人民的反魏起義,其導火線便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便室中“大有弓矢矛盾”(註:《魏書·釋老志》。)。南朝亦曾發生過僧侶起義。如蕭梁時沙門僧強起義,“眾至三萬,攻陷北徐州”(註:《梁書·陳慶之傳》。)。這種把矛頭直接指向封建政權的僧侶起義,說明寺院地主已擁有進行封建割據的實力,國家政權的正常統治秩序已受到寺院地主勢力的衝擊。因而,禁佛、滅佛,削弱寺院地主勢力也就勢在必然了。
如果說北魏太武帝滅佛出於消滅異己、打擊寺院封建割據勢力,即側重於神權與君權衝突的話,那么北周武帝滅佛則基於經濟上的衝突。對於北周武帝的毀佛目的和效果,北周和尚曇積曾在《諫周高祖沙汰僧表》中說:“遠近聞知,疑謂求兵於僧眾之間,取地於塔廟之下,深誠可怪。但頑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給民,豈能富國?”(註:《廣弘明集》卷二七。)而宇文融回答毀佛的效果卻是:“自廢已來,民役稍稀,租調年增,兵師日盛,東平齊國,西伐妖戎,國安民樂,豈非有益。”可見,北周武帝滅佛的主要原因在於寺院地主經濟的發展已經妨礙了北周的富國強兵,影響了封建國家統一的步伐。
神權和君權是封建社會的一對孿生子,宗教是不可能靠行政暴力所能摧毀、滅絕的,因而寺院地主經濟也必然會在適當的時機重新崛起,隋唐時期佛教的興盛足可證明。
隋唐寺院經濟
佛教寺院經濟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時期,佛教寺院經濟沿著兩條線索發展:一是以律寺為代表的役使淨人、奴婢的生產體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國家與佛教寺院在經濟上的提攜與爭奪,經歷了多次的反覆。
西晉十六國是寺院經濟的初生時期。西晉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國戶籍註記人口0.02%。至十六國時,後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興(394~416年在位)當政時已有管理僧眾修持及寺院經濟的知事僧,稱為“悅眾”,即維那。維那一職之設,還見於吐魯番出土的北涼佛祠文書。受中土傳統祠祀制度影響的北涼佛祠,已經具有由維那管理、役使奴婢,為住祠道人(沙門)供食的經濟活動。
曇曜創設的“僧祇粟”,在僧祇戶交納給僧團後用作出貸本金。它名義上是一種荒年救濟貸款,實際上是高利貸。《十誦律》規定,僧祇塔物(僧團財產)出息取利,納入僧團“無盡藏”。由於本金子母輾轉生息,因而稱為無盡。
此後,北朝佛教寺院經濟空前膨脹。北齊寺院地產隨著寺數增長和官府佞佛而擴大。北齊僧尼兩百萬,約占注籍人口10%。洛陽在魏末有寺一千餘,而鄴都在高齊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萬。寺院成為仆隸和避役者所歸的場所。國儲三分之一用於三寶;五台山清涼寺食八州州稅。
北周寺院地產及無盡藏亦迅速擴展,長安中興寺即有稻田一百頃。建德三年(574),周武帝為“求兵於僧眾之間,取地於塔廟之下”,大舉滅佛。六年滅齊後又廢北齊寺院。共廢除山東西寺院四萬所;三百萬僧尼還俗為編戶。
南朝寺院經濟也在發展。僧尼最多的梁朝,有八萬二千七百人,為劉宋注籍人口數的1.7%。寺院地產方面,梁武帝強買士族王騫良田八十頃施給大敬愛寺,大同七年(541)詔書提及僧尼對山澤的占領。寺院占有“養女”、“白徒”,這是沒有出家的為寺僧服役或營利的男女。寺院無盡藏方面,齊江陵長沙寺有質庫,經營以薴、黃金等物品為抵押的典當業。東晉以來,沙門已從事商業活動,宋時,吳郡兩台寺多富沙門,沙門法瑤累資數百萬。
隋代大寺的寺院經濟體制更加完備。隋寺數雖已下降到三千九百八十五所,但這只是說明,大族私立家寺的局面已經改觀。大寺地產和役使淨人的規模是空前的:開皇中,詔賜嵩山少林寺柏谷屯地一百頃。晉王楊廣為長安清禪寺布施水六具,送戶七十有餘。荊州河東分東西兩寺,隋初僧人三千五百人,役使淨人數千。
隋代,僧人信行創三階教,宣揚教法俱滅的末法時代已經來臨,信徒要集資供拯救佛教、修理天下伽藍之用。信行在化度寺設無盡藏院,一面廣收布施,一面廣為出貸,經營範圍從長安遠及燕、涼、蜀、趙,把寺院質貸活動推向了新的高峰。隋以前的僧侶地主,可以看作是穿袈裟的門閥地主,是大批蔭戶的占有者。
道宣撰《量處輕重儀本》又把寺院勞動者分為:奴婢賤隸,其子孫及生活資料都歸入常住,即作為僧團共有財產。“施力供給”,即由布施主遣送或本人投附要求庇蔭的勞動者,又分終身性與非終身性兩類。部曲客女,本是賤品,其個體家庭可擁有不合追奪的衣資畜產,隸屬常住的部曲又稱“僧祇淨人”。這是對淨人經濟地位的清晰說明。
唐代,生產中役使淨人的制度仍然保存。唐初長安西明寺受賜田園百頃,淨人百房。擁有水陸莊田的長安清禪寺,寺足淨人。禪宗六祖慧能在黃梅碓坊時,曾與淨人一起役作。吐魯番唐代文書中有家人,敦煌唐代文書中則有寺戶與常住百姓,其地位均與淨人相當。
但是,唐代寺院地產的發展又是與租佃經營方式的擴展相聯繫的。唐均田令規定僧受田三十畝,尼二十畝,老年僧尼退田轉充常住田。加上賜田與兼併,至武后時,已有人驚呼公私田宅多為僧有。著名的寺莊有:嵩岳少林寺田碾四所;天台山國清寺,大和中置寺莊田十二頃;登州文登縣赤山法華院,莊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長山縣長白山醴泉寺,有莊園十五所;隴州大象寺,管莊七所,地五十三頃有餘。五代時,五台山十寺共有四十二莊,良田三百頃。寺莊莊田一般由直歲、知莊僧經管。在役使淨人、奴婢、行者、童子的同時,出現了佃農。吐魯番文書中,武周至玄宗時,等愛、仁王等寺均有佃人。大曆六年(771),吐魯番某寺佃農交納地租額為每畝一石二斗(麥粟各半)。敦煌文書中,9世紀以後,大讓莊等寺院地產,亦以廚田名義由交納地課的佃農佃種。
在唐代寺院經濟的經濟部門中,邸店、店鋪、碾、油坊、車坊的經營日益受重視。會昌時,富裕的寺有邸店多處。9世紀時,據敦煌文書記載敦煌寺院碾租與交納課的戶,油梁則租與交納梁課的梁戶。
寺院無盡藏使唐代寺院的財富有了更多的積聚。太宗時,三階教化度寺、福先寺每年四月初四由天下仕女施財,所施錢絹以車載。玄宗時終於禁絕三階教並沒收三階院。但在一般寺院,如靈隱山寺院,田產歲收萬斛,用置無盡財。會昌時,寺院私置質庫。質庫常由寺庫司、庫子、庫主等管理。
擴張中的寺院經濟侵蝕著官府的財政收入。首先,唐時取得度牒者免賦役,中宗時,已發現高戶多丁、黠商大賈的大量偽度牒。安史之亂後,方鎮各置戒壇度僧,稅錢充軍費。寺院的偽度、私度,造成了避役者的增加和官府賦稅收入減少。因而,憲宗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但收效甚微。
其次,唐寺院莊一般不免稅,但敕額寺院及請準者有免稅權。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由於施主對住持僧有撤換權,故實際上能支配功德院地產。因而,功德院、功德壇寺往往成為大地主隱匿地產偷免賦稅的一種形式。
會昌五年(845),唐武宗大舉滅佛。下令不許天下寺置莊園,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財物。金銀收付度支,鐵像用鑄農器,銅像鐘磬用以鑄錢。天下共拆寺四千六百餘所,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十萬頃。還俗僧尼二十六萬零五百人,充兩稅戶。清查出“良人枝(投)附為使令者”為僧尼數的一倍,即五十萬以上,收奴婢為兩稅戶者十五萬人。[2]據史料載。到唐武宗時,全國大中型寺院將近5000座,小型廟宇更是多達40000餘座,僧尼近30萬人,寺院奴隸達15萬人。全國寺院占有良田數十萬畝,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相對封閉的莊園。寺院內部的經濟大權掌握在主持僧手中。僧尼們極少耕種,而是靠農民耕種寺院土地以收取地租和發放高利貸作為經濟來源,這種做法使寺院經濟得以迅速膨脹起來,以至達到了“十分天下財,而佛有七八”的程度。由於佛門僧尼憑藉皇帝的支持和扶植,巧取豪奪,極大地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寺院經濟逐漸形成了同皇權利益嚴重對峙的可怕局面。同時,佛門僧尼又不廉潔自律一心事佛,而是迷戀咒術、燒煉、鳥文等邪術,有的僧尼不守戒行,作出諸多自毀形象的表現。龐大的經濟勢力和不法的行為,使朝廷和貴族階級感到不安和憎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