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蜂蜜,陝西省寶雞市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寶雞蜂蜜生產區域屬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區,年平均氣溫12℃左右,無霜期214天,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光照充足,適宜蜜蜂繁殖與生存。寶雞蜂蜜呈金黃色或琥珀色,春夏溫潤,散似甘露,挑有回珠,秋冬結晶,凝如割脂,芳香濃郁。
2018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正式批准對“寶雞蜂蜜”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蜂蜜
- 產地名稱:陝西省寶雞市
- 品質特點:春夏溫潤,散似甘露
- 地理標誌: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農村部第40號公告
- 批准時間:2018年7月3日
產品特點,品質特性,營養價值,產地環境,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寶雞蜂蜜呈金黃色或琥珀色,春夏溫潤,散似甘露,挑有回珠,秋冬結晶,凝如割脂,芳香濃郁。
營養價值
寶雞蜂蜜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低於64%,澱粉酶值不低於18。
產地環境
寶雞蜂蜜生產區域屬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區,年平均氣溫12℃左右,無霜期214天,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光照充足,適宜蜜蜂繁殖與生存。寶雞蜂蜜生產區域地處秦嶺、關山、千山山系,森林覆蓋率60%以上,植被豐茂,有豐山花、果樹、油菜等蜜粉源植物和中草藥資源。寶雞蜂蜜生產區域地貌複雜,山大溝深,最高海拔3767米,最低海拔800米,垂直落差大,形成不同的氣候帶,蜜粉源植物漸次開花,花期長達7-8個月。
歷史淵源
寶雞養蜂歷史可追溯到3000多前的西周時期,世代相沿,傳承積澱,境內山區民眾素有養蜂的習慣和經驗。
2017年5月份,寶雞市農業局與中國養蜂學會成功舉辦了“2017中國‘槐花·蜜蜂’文化旅遊節(陝西·寶雞)暨扶風野河山第十屆槐花節”。
2019年,寶雞市舉行了《蜜蜂授粉與果業提質增效》論壇。
生產情況
2016年末,寶雞共有養蜂戶6384戶、養蜂專業合作社51個、蜜蜂存欄16.4萬群,其中中蜂15.3萬群,2016年實現蜂業總產值16.5億元。
截至2017年6月底,寶雞市共有養蜂戶7193戶,比上年增長11.2%;中蜂存欄17.6萬箱,同比增長13.2%。蜂蜜產量2875.8噸,同比增長6.8%。貧困戶共發展中蜂24274箱,建設標準化中蜂示範場65個,中蜂示範養殖基地3個。
2018年,寶雞市有中蜂15.3萬群,年生產蜂蜜2100噸。
產品榮譽
2018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正式批准對“寶雞蜂蜜”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寶雞蜂蜜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寶雞市所轄太白縣、鳳縣、千陽縣、隴縣、麟遊縣、渭濱區、金台區、陳倉區西山地區總計8個縣(區)43個鄉鎮。地理坐標為東經106°18′-108°03′,北緯33°35′-35°06′。
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1)中華蜂種。寶雞蜂蜜生產蜂群為經過長期馴化、繁衍形成的地方良種秦嶺中蜂,個體大,繁殖力強,能維持大群,抗病抗逆,善采零星花蜜。
(2)深山養殖。依中蜂習性深山飼養,選擇蜜粉源植物分布密集區放置蜂箱和蜂桶。
(3)新老法結合。新法生產採用中華蜜蜂標準蜂箱(長51厘米×寬48.5厘米×高41厘米,箱板厚度2.5厘米),蜂箱架離地面15-20厘米,利用地形分散排列,呈“滿天星”,並按照中蜂的生物學特性科學飼養管理。早春和蜂群繁殖階段,加強獎勵飼喂,合理加脾,加速蜂群繁殖。生產階段科學採用繼箱,飼養強群,蜂蜜採收必須在蜜蜂自然封蓋之後,使用清潔器皿收儲,遮陰、密閉保存。傳統古法生產採用傳統仿生木桶。木材自然晾乾後從中刨開,挖空、鑽孔、封箱,製作成直徑40厘米左右,長110-130厘米的木桶,供蜜蜂築巢釀蜜。一年只採收一次成熟蜜或巢蜜。
(4)科學防治病蟲害。採用中草藥方法防治蜂群病蟲害,嚴禁使用違禁藥物。蜂巢內多餘巢脾及時提出箱外SO2熏蒸保存,避免巢蟲危害。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寶雞蜂蜜嚴格按照GB 14963-2003 蜂蜜衛生標準執行。
專用標誌使用
(1)寶雞蜂蜜的生產經營者在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前須向登記
證書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請書、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畫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和材料。
(2)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寶雞蜂蜜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書持有人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3)寶雞蜂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4)寶雞蜂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要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5)寶雞蜂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需保存五年,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