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協調機關各部門工作,搞好上傳下達;草擬以局名義發出的各類公文,協調、處理來往公文;負責全局性工作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報告、總結、匯報的起草和信息工作;督辦上級機關交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辦理和局交下屬單位辦理的重要事項以及文書、人事、編制、檔案、安全、衛生、黨群、信訪、紀檢、監察、法制、綜合治理及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研究、制訂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經濟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落實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經濟政策;指導全系統經營項目、契約見證、兌現等工作,檢查考核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統籌安排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經費,編制事業經費預算、決算,並對實施情況實行監督管理;管理好本系統的國有資產,指導、檢查、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辦理購買專控商品的申請和政府採購;指導、組織全系統財會人員的專業培訓;審核匯總全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文物事業和各類經濟統計報表,指導、檢查直屬單位會計財務檔案達標工作;負責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發放和失業、養老、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文化藝術科
管理全縣文化、藝術工作,擬訂並實施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演出、評獎、研究、培訓;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社會文化事業發展和圖書館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推進文化館、圖書館的標準建設;指導城鄉各類民眾文化設施建設和業務工作;指導專業藝術單位和文化館、圖書館的改革和業務建設;指導、協調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設。
(四)文化遺產科
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文物博物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文物的搶救和保護工作,承擔各級文保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鎮)、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調查推薦、申報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工作;協助縣建設、規劃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工作;審核、上報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工程;負責全縣範圍內的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門打擊盜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督促、檢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及文物的安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申報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和文物維修項目及經費。
(五)文化市場管理科(掛“新聞出版著作權科”、“行政服務科”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文化市場、新聞出版的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的管理;負責文化經營項目的設立與變更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年度審驗工作;負責著作權的法規管理、著作權契約審核、作品著作權認證及登記等工作;指導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處著作權契約糾紛;鑑定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出版物;負責音像製品複製、電子出版物的複製發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印刷企業、出版物及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製與進口業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類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發行和零售單位;負責辦理文化、網路、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組織對相關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和文化市場統計工作。
(六)民眾體育科
制定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的政策、制度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推動並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社會各部門、各行業體育活動的開展;指導、監督社區和農村體育活動的開展;負責民眾體育骨幹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的核准工作;負責體育單項協會、社團的審核工作;負責民眾體育科研管理;指導協調縣體育單項協會和其它民眾體育組織的工作;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
(七)競技體育科
制定全縣競技體育的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設定、布局;指導協調全縣青少年體育訓練和後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配合教育部門指導推動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負責青少年俱樂部、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星級業餘體校和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創建工作;負責教練員的業務考核、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工作;管理、協調、監督全縣體育競賽工作;負責本縣承辦的省、市級、全國比賽的申辦、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各級運動員、裁判員申報材料的初審、送審工作;負責全縣裁判員隊伍的管理,組織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審定,公布全縣運動項目的縣記錄;負責體育科技管理工作。
(八)廣電管理科
指導、監督實施全縣廣播影視事業發展規劃;審核管理廣播電視頻道頻率、節目製作、節目的轉播、傳輸及經營;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廣播電視類節目;指導和管理影視生產、製作發行和放映;檢查監督廣播電視宣傳紀律、行業法規的執行;負責社會閉路電視系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廣播影視製作機構經營機構的審核及管理;負責記者證的管理工作。
(九)產業發展科
研究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影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扶持相關產業發展;培植特色文體產業園區和基地,組織申報各級各類文體產業示範基地;指導傳統、特色和新興文體產業的開發,組織申報文體產業扶持、引導資金。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化遺產、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文化藝術、文化遺產、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執行,研究、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制改革工作。
(二)管理全縣社會文化和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文化藝術、文化科研和文化藝術教育工作;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負責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組織協調全縣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負責對全縣文物的普查、保護、搶救等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申報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和文物維修項目及經費。
(四)負責《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實施,指導並開展民眾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檢測。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縣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的設定和布局;組織管理全縣綜合性運動會以及參加市以上各類體育比賽的項目。組織指導全縣體育彩票發行和健身氣功管理工作。
(五)依法對全縣廣播影視實施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和網上播出前端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協調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指導、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境外來訪的電視攝製組。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的規劃,承辦全縣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網上播出前端的設立和撤銷,負責廣播電視頻率和頻道、發射功率的審核及管理;負責設定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共場所電視螢幕的審核審批;負責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發射、覆蓋的監測和檢測。
(六)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行業,依法對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等各類新聞出版活動和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管;組織對各類出版物的審讀、審看、審聽,對各類出版單位的年度核驗;負責出版物發行單位、書報刊批發單位及批發零售市場、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印刷企業、編印非營利性出版物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著作權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負責調解著作權糾紛和案件,鑑定侵權盜版物品,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七)負責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及有關服務工作,指導文化行政綜合執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文化娛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音像製品等經營活動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進行監管和行政執法;負責體育、著作權和文物的行政執法。依法管理全縣演出市場,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開展專項治理和“掃黃打非”工作。
(八)研究擬訂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規劃和相關經濟政策;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
(九)規劃、指導全縣文化藝術、文物、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實施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組織全縣相關專業系列的職稱評審和各類評獎工作;負責編輯證、記者證、播音主持證的管理。
(十)統籌安排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經費,管理本系統國有(集體)資產。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均為正股級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