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可靠性

審計證據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通常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以函證方式直接從被詢證者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被審計單位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通過函證等方式從獨立來源獲取的相互印證的信息,可以提高註冊會計師從會計記錄或管理層書面聲明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保證水平。

審計證據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一般原則包括:
①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②相關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③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④以檔案記錄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⑤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複印、傳真或通過拍攝、數位化或其他方式轉化成電子形式的檔案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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