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力

審計證據力 (Ability of Audit Evidence)指證據資料本身的可信價值,證明被審事項的能力。

審計證據力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可能性,是一種形式上的價值,證據力能否被認定與運用,有待於審計人員對證據的驗證、綜合、鑑別。被審單位對證據資料的控制支配力越小,其證據力越強;反之,其控制支配力越大,其證據力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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