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制度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公告是原則,不公告是例外。依照有關法規和國際慣例,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等內容外,審計結果應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會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公告制度
  • 性質:制度
  • 特徵: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
  • 優點:全部依法向社會公告
內容,實施,作用,

內容

實行審計公告一定要突出重點。財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點,又是保證政府正常運行的基礎。它是否規範、科學和有效,集中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強弱、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服務質量的好差,也是衡量領導者執政能力和管理公共事務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不僅人大有權依法批准和監督政府財政的預決算,人民民眾和下級國家機關也有權對政府的財政收支和上級國家機關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有權了解、評介政府和上級國家機關對納稅人的錢花的是否合法、合理,效果、效率和財務風險究竟如何。因此,對財政財務的審計是審計機關的主線和主題。世界各國莫不如此。審計公告對推動財政改革、改善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依法行政有重要作用,目的是促進建設更有權威和效率的政府機構。
所以,審計公告的內容雖然很多,但首要任務是公開審計機關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作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各部門根據審計披露問題如何有效整改的報告。對關係到人民切身利益的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社會保障、環境治理、國土管理和文化衛生事業等重要事項的審計結果也應優先列入日

實施

審計必須依法做到獨立、真實、客觀、公正。因此,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對被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管理的好差公布於社會,實際上也將審計機關自身工作質量的好差公布於社會。審計人員的責任隨著公告的實行一目了然,會有力促進審計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和推動審計機關廉政建設。少數人以審計原則做交易和“私下賣放”的現象將得到人大、政府、被審計單位和公眾輿論的更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所以這一制度也對審計機關自身建設提出了更高和更緊迫的要求:必須全面提升審計質量,完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消除工作中的隨意性;必須抓緊班子隊伍建設,培養一專多能的複合型審計人才。

作用

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有利於推動政務公開,促進民主與法制建設;有利於推進領導決策科學化、規範化,促進政府和各國家機關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於加強執政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有利於完善國家監督體制,促進幹部考評制度的改革和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有利於完善財政和財政資金建設項目管理體制,促進財政管理和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有利於推動審計決定的執行,促進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整改;有利於提高審計項目質量,促進審計機關自身建設和加強社會各界對審計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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