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林彪、江青集團(1980年11月—1981年1月)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為廳長的特別檢察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為庭長的特別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十名被告進行了公開審判。法院審理確認,以林彪為首的反革命集團和以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都是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國家政治生活陷入極不正常的狀態,社會主義法制受到嚴重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憑藉他們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有預謀地誣陷迫害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領導人,陰謀顛覆政府和破壞軍隊,鎮壓迫害廣大幹部、知識分子和社會各階層民眾。林彪反革命集團還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團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前後共達十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和各個領域,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使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法庭經過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873件各種證據進行了審查,確認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事實和嚴重後果。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被告作出判決。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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