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

1980年4月下旬起,公安部開始對林彪、江青一夥的在押案犯進行偵查預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也相應成立了對林彪、“四人幫”案件的審理工作領導小組。9月2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公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10名主犯。法庭經過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確認林彪、江青兩個集團都是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活動的反革命集團。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王洪文無期徒刑;判處姚文元、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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