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寧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寧陽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寧陽縣委、寧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寧陽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寧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寧陽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城市管理局)牌子。

寧陽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城管委辦公室)設在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寧陽縣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城管委)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城管委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謀劃、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縣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管理規範並實施,督促落實縣城管委各項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城管委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城管委辦公室的指揮協調,承擔日常城市管理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職能。

寧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組織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的政策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責和執法資源,完善行政執法體系,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執法監管。推進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最佳化執法事項。
(三)負責全縣數位化城管平台建設、運行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四)在全縣範圍內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含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體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服務、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等決策部署,和山東省、泰安市關於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堅持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執法關口前置,理順職責關係、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效能。探索“智慧城管”“全民城管”建設,增強服務能力,努力構建共管共享新格局。
(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1)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人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含文物)、體育、旅遊8個領域,依法需要行政審批的事項、行政相對人違法不作為或不按要求作為的事項、涉及資質資格以及技術規範類等事項或通過審批(包括驗收)可以發現的違法行為,由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履行監管職責進行制止、處理,需要行政處罰的,移交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行使所涉及的檢驗、檢測、鑑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
(3)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人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含文物)、體育、旅遊8個領域,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無需審批、鑑定、檢測,不用專業技術知識即可直接認定的簡易違法案件,簡稱禁止性事項),由縣綜合執法局進行監管。
2.關於涉及行政處罰的舉報投訴受理辦理。對於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人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含文物)、體育、旅遊8個領域涉及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投訴,由率先接到舉報、投訴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局及時受理,作出相應處理,進行最終答覆。
3.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由縣綜合執法局行使。

現任領導

寧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閆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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