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轉發《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的通知》(即寧政辦發〔2014〕26號)文,是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4年12月12 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貸款用途和貸款管理
  •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人民銀行寧鄉支行、縣工商局、縣科技局制訂的《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6日
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人民銀行寧鄉支行 縣工商局 縣科技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支持智慧財產權成果產業化,拓寬科技型、品牌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規範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保障智慧財產權質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且享有完全處置權的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貸款人是指本縣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
借款人是指本縣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貸款用途和貸款管理
第四條借款人用於質押貸款的智慧財產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或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二智慧財產權處於法定有效期(或保護期)內,且剩餘有效期(或保護期)不少於5年,不短於貸款期限。其中,發明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10年,實用新型專利剩餘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並按時繳納年費;註冊商標專用權處於有效狀態並在合法使用中,具有一定市場占有率、市場影響力和潛力,以及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該智慧財產權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權屬清晰,可依法轉讓並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五借款人必須將質權價值全額用於貸款質押擔保;
六借款人應書面承諾質押期間轉讓或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出質權利時,必須經貸款人同意,且同意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實施專利所得收益均須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或提存;
七包含出質專利權的項目或者產品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專利項目須符合我縣的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且正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或初步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借款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檔案;
二沒有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本息能力;
三原則上有兩年(含)以上的經營業績,企業財務制度健全,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市場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企業、個體戶、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在工商部門年報中沒有異常記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予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為非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法定智慧財產權文檔所記載的智慧財產權所有人;
二該項智慧財產權被提出撤銷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
三該項智慧財產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已經終止(或提前終止);
四假冒他人智慧財產權;
五該項智慧財產權存在權屬糾紛或權屬不清;
六該項智慧財產權已被國家有權機關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七未按時、足額繳納專利權年費或辦理註冊商標續展;
八智慧財產權已被質押,包括已折價計入被質押股權;
九其他不具備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七條借款人可採取以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方式:
一以單項或多項智慧財產權出質;
二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為主,輔以固定資產或法人代表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三以上述方式出質給擔保機構,以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貸款。
第八條借款人對以智慧財產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用途使用。
第九條貸款發放之日起15日內,借款人持借款契約、智慧財產權質押契約、智慧財產權評估報告、借款借據、出質智慧財產權相關證書、擔保契約、保險契約等材料到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
第十條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就質押智慧財產權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或質物無法處置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有權依照契約約定的其他擔保或保險方式,要求相關第三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或處置相應抵押物。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條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需求、信譽、淨資產狀況、償債能力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擔保等綜合因素合理確定。
出質智慧財產權價值應由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對評估價值有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智慧財產權質押率一般不超過智慧財產權評估價值的40%,對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可採用差異化質押率。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期限以短期貸款為主,貸款期限較長的,貸款人在貸款期內要加強對出質智慧財產權價值變化的跟蹤檢測,必要時可依據契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補充擔保。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貸款人可根據所質押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前景、借款人資信及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的利率上浮和下浮,但浮動比例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質押登記
第十四條借貸雙方簽訂智慧財產權質押契約後,應向智慧財產權部門或工商部門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借款契約、質押契約、智慧財產權評估報告和質押登記情況報縣科技局、縣工商局備案。
第十五條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借款人應及時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或註冊商標專用權證書移交貸款人。以專利權出質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承諾將未來改進專利一併質押;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貸款人應要求出質人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併質押。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範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定及相關資料向原質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向縣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變更登記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重新修訂智慧財產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當事人應在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並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註銷情況。質押契約登記註銷後,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尚未到期貸款及利息或提供其他擔保。
第五章貼息與配套政策
第十七條建立寧鄉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主辦行制度,由縣人民政府授牌給轄內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主辦銀行,鼓勵各銀行設立專業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企業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縣人民政府按不高於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10%給予貼息。同一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設立專業科技支行的銀行給與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轄區內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主辦行給與一次性補助10萬元,上述獎勵和補助不重複發放。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人民銀行寧鄉支行、縣金融辦、縣科技局、縣工商局和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機制,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援助和諮詢服務。
相關部門要積極培育智慧財產權產業和智慧財產權流轉市場,加快交易平台建設,規範智慧財產權市場交易行為,構建智慧財產權處置渠道,對質押智慧財產權納入智慧財產權維權優先立案範圍,保證質押智慧財產權在質押期內的安全與穩定。
第二十一條開辦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專門部門及人員,專責專職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貸款人可委託中介機構對出質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況和專利價值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借款人應當將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變化等情況及時告知貸款人或貸款人委託的中介機構。
第二十二條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積極探索建立質押智慧財產權管控體系,拓寬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渠道;通過第三方擔保、保險、引入風險投資公司等降低金融風險,鼓勵創業投資公司、投資基金等積極介入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
第二十三條轄區內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業務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於在擔保、借款、還款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獎勵資金的單位及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回補貼獎勵資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寧鄉支行、縣科技局、縣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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