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寧海縣實際所制定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適用地區: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海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積極打造為民務實清廉的有限、有為、有效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堅決維護縣委的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支持縣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發揮綜合行政效能,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攻堅克難,勇於擔當,不懈奮鬥,大力弘揚密切聯繫民眾、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溝通的事項,由縣長辦公會議研究辦理。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可牽頭負責或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重要事項要及時向縣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縣長商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縣審計局在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把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全縣國民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第十三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強化基層基礎,健全民眾自治機制,注重發揮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各類民間組織和社區的作用。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建設平安寧海。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質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健全和最佳化決策規則,完善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與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深入調研並充分論證、未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縣政府。
第十九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建立重大決策實施效果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制定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縣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備案工作。實行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相關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法制辦共同承辦,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先經所屬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再提交領導班子集體審議。
第二十四條 要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與發布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要求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以及其他有效途徑,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拓展公開領域、內容和方式,規範細化公開內容,構建“官方微博”等新型網路發布渠道,提高信息公開質量。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 推進行政決策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對涉密事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推進行政權力公開。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使權力,公開行政執法履職情況,探索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制度,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寧海平台,公布行政審批目錄,公開行政審批程式和結果,實現行政權力全流程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指定人員擔任,縣政府新聞發言人一般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部門新聞發言人由單位班子成員擔任。縣政府及各部門新聞發言人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批准,發布重要政務信息,通報縣政府及各部門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可採用直接面對記者、相關客群或書面發布、網上發布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電子政務建設,完善浙江政務服務網寧海平台,實現辦事服務“一站式”和行政流程再造,推進信息資源整合共享。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前瞻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計畫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依法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規範審批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政府工作中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縣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明確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績效觀念,推行行政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績效考評機制及相關的工作責任制,形成客觀公正、獎懲分明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四條 強化執行力建設。建立健全政務督查工作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各階段重點工作以及上級交辦的督查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推進,確保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應對、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相關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重視和方便人民民眾、社會各界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責任,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約訪,並督促處理信訪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四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強化效能監察,嚴格行政問責,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強整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準則,著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強化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堅決防止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格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厲行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堅決反對奢侈揮霍、鋪張浪費。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嚴於律己,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擴大到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邀請縣人大、政協、人武部、寧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參加,縣委宣傳部分管外宣工作領導、縣監察局局長、衛星城市試點鎮鎮長列席會議,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辦公室副主任及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和會議、檔案精神;
(二)傳達和貫徹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研究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有:縣委重大決策事項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提請縣委審議的有關事項;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城市規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計畫;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決定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
(五)制定或修訂政府規範性檔案;
(六)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形勢,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七)研究確定以縣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討論通過全國、全省或全市性活動的申辦建議;
(八)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九)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討論決定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十一)其他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邀請寧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參加,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政府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決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組織的全縣性重要工作會議、重大活動的準備事項;
(四)研究決定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中涉及財政性投資較大的項目決策、向外舉債、國有資產出讓、轉讓、劃撥和涉及財政、稅費等重大事項;特別重大的,應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五)研究決定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其他有關事項;
(六)研究提交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七)交流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情況;
(八)研究決定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旬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與縣政府常務會議結合舉行。每月下旬的縣長辦公會議交流本月工作情況,研究確定下月工作計畫。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縣長、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縣長、副縣長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中央、省、市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九條 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提出,經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審定。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提請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協調提出,報會議召集人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落實。
第五十條 每次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不超過六項。提交討論的相關議題材料須提前一天送達與會人員討論醞釀。對未涉及保密內容的事項,應及時通知新聞單位派記者與會,進行公開報導。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的,需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縣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或需要參加會議人員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需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集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簽發;凡涉及財政資金、人事、規劃等重大事項的,或需其他相關副縣長協辦的,應與相關副縣長會簽後,由縣長簽發。
第五十三條 嚴格控制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大會,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未經縣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負責人參加的全縣性會議;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以縣政府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全縣性會議儘可能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進一步提高會議實效。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下級單位報送縣政府涉及財政資金方面的請示件應按以下程式辦理:對涉及財政預算外資金,及年初雖有預算安排但突破額度較大的資金,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擬辦→縣財政部門審核→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辦→分管副縣長簽批意見→縣長簽批。
第五十六條 縣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及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縣長外出期間,由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五十七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屬於縣政府分管領導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全局性重要內容的,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凡涉及以下事項的,必須經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有關副縣長、縣長審簽:
(一)事關多個部門的重大政策出台;
(二)在徵求意見時,有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不同意見又沒有採納的;
(三)有關規費減免政策;
(四)有關土地使用、徵收事項;
(五)有關人事編制、機構設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五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注重行文效用,提高辦文效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確保令行禁止。
第六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各項學習制度,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知行合一、學以致用,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六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縣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縣委報告,並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副縣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縣政府分管領導,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遵守請示報告制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超出職權範圍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縣政府請示。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日發布的《寧海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寧政發〔200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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