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特大制售地溝油系列案

2013年4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全國特大、全環節生產、銷售“地溝油”系列犯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對主犯柳立國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魯軍等其他6名被告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罰;對卜慶鋒和袁一、陳保剛3名主犯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判處執行十一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國先後通過山東省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從事餐廚廢棄油回收再加工業務。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國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劣質成品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工廠或公司用餐廚廢棄油加工提煉而成的劣質成品油銷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潤。至案發,銷售額共達9991萬餘元,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營戶並最終流入食用市場的金額為926萬餘元,銷售給油脂經營戶並最終流入非食用市場的金額為9065萬餘元。
其間,在柳立國的招募下,被告人李樹軍、魯軍等人明知柳立國的上述行為,仍受僱於柳立國,或幫助採購原料餐廚廢棄油,或幫助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劣質成品油,或運輸劣質成品油等。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卜慶鋒等人明知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購入柳立國經營的格林公司等
單位以餐廚廢棄油為原料提煉劣質成品油,並冒充正常豆油銷售供人食用或用於生產飼料或作為藥物的培養基,仍參與其中,其中銷售給食品企業的金額總計100餘萬元,銷售給相關飼料企業、醫藥企業的金額總計
1.8億餘元。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卜慶鋒等人明知慶隆商貿有限公司購入上述劣質成品油,並冒充正常豆油銷售作為生產藥物的培養基,仍參與其中,涉及銷售金額總計2000餘萬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河南省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業主被告人袁一等人明知繫上述劣質成品油的情況下仍大量購入,支付了貨款300餘萬元,其中295萬餘元劣質成品油灌裝零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主,或加價銷往河南新鄉、三門峽等地的糧油經銷企業。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寧波中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