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是由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相關機構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運用心理學方法助人的專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發展和推動本地心理科學、促進人民民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力量。本會經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批准成立,並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是中國第一個以“心理援助協會”命名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
- 外文名:NingBo HaiShu District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NBHSDPAA
- 類型:社會組織
- 組成群體: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
- 性質:非營利性
協會定名,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會徽介紹,組織機構,第一屆理事會,協會歷程,主要心理援助項目,協會章程,理論和願景,
協會定名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心理學臨床和研究等機構,貫徹“知行合一”的團體發展思路,積極開展公益性心理援助和相關學術活動,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提高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二)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三)舉辦會員間的心理諮詢與治療為主題的培訓講習班;
(四)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學術交流會;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組織會員進行心理學領域的課題科研工作;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二)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三)舉辦會員間的心理諮詢與治療為主題的培訓講習班;
(四)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學術交流會;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組織會員進行心理學領域的課題科研工作;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會徽介紹
本團體的徽章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由紅色的兩個對坐交流的人的圖形組合成心形圖案。圓形的上半部分是協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下半部分是兩條綠色橄欖枝。兩個對坐的人的含義代表心理諮詢中一對一的平等友好的諮詢關係,紅色的心寓意包含的第一層意思是:協會是以公益為主導的社會組織,以社會效益為最高目標。第二層意思是:協會是運用心理學方法去幫助他人的專業性團體。兩條綠色橄欖枝寓意代表著平安、希望,是美好的祝願。
組織機構
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會員大會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 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 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秘書處
- 負責起草協會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重要規章制度等綜合性檔案資料;
- 負責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其他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服務工作;
- 負責檢查和督促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和協調協會各內設 機構的正常運行;
- 負責協調各方面工作關係,參加和傳達各類工作會議,
- 負責制發及整理保存各類檔案、檔案資料的收發、登記、批辦、歸檔、保管及協會的證書、印鑑管理和保密工作;
- 組織落實協會開展創優爭先活動,完成協會各項年度審驗。
學術委員會
- 了解掌握國內外臨床心理學發展動態,擬訂協會整體學術進步的規劃;
- 組織開展會員間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的心理學助人的理論和技術水平;
- 深入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宣傳普及心理學知識,服務廣泛人群;
- 負責個案求助的心理師接待派遣,相關諮詢檔案的登記和保管;
- 組織實施政府部門委託研究項目、協會選定的課題研究,以及接受企事業單位、學術社團委託的課題研究計畫。
- 推動與其他心理學專業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編輯委員會
- 負責協會會刊和學術資料的編印;
- 主持制訂會刊編輯方針、用稿原則和組稿計畫,並組織實施;
- 負責會刊和學術資料的編印經費預算併合理使用;
- 組織編輯人員學習交流,不斷提高編輯人員的業務素質;
- 對外交流、報送、贈寄等會刊發行工作;
- 已編印完畢的刊物和原稿的檔案的保管,學術資料的存檔。
會員工作部
- 加強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會員認真學習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 負責會員申請的初審、登記、管理,並有計畫地發展會員;
- 制發會員證,建立健全會員檔案,與會員保持密切的聯繫,積極為會員做好各項服務;
- 根據協會章程及時收繳會員會費,並做好會員會費交納台帳;
- 根據協會章程和具體規定,對會員進行考核和實施獎懲;
- 組織協會年會活動和其他會員交流聯誼活動。
項目運營部
- 負責協會組織和參與的政府項目、社會項目、自主項目的開發和運營;
- 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對項目實施的結果負責;
- 負責項目的預決算,對項目的經費、進度、質量全方位的控制;
- 負責項目資料的蒐集、整理、項目檔案的建立;
- 按期向理事會或主辦方上報項目進度及統計資料和組織檢查驗收。
事業宣傳部
- 普及心理學知識,提高民眾對心理健康事業的認知度;
- 提高協會的知名度,擴大協會影響力,協助協會各項活動圓滿進行;
- 負責協會官網的建設和維護以及內容更新等日常管理;
- 負責協會官方微博和主流網站的賬號維護和信息發布;
- 負責與相關新聞機構的信息發布。
人事財務部
- 嚴格執行各項財經政策、法規;落實協會財務制度;
- 負責協會人事招聘、培訓和人事勞動、工資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
- 負責協會契約資金落實及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帳務管理工作;
- 負責組織日常會計活動,進行會計核算並定期內審,強化會計監督;
- 負責編制行政辦公費用開支計畫,對有關開支進行財務監督。
第一屆理事會
榮譽理事: 石 蕾
會 長: 夏 宇
副 會 長: 陳一女 陳 瓊
秘 書 長: 俞國海
副秘書長: 王永幸 張軍波 周 維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永幸 張軍波 張 輝 張落雁 余曉嵐 陳一女 陳 瓊 周優芬
周 維 侯 帆 俞國海 鄭曉霞 聞雲波 夏 宇 徐 紅 虞 輝
會 長: 夏 宇
副 會 長: 陳一女 陳 瓊
秘 書 長: 俞國海
副秘書長: 王永幸 張軍波 周 維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永幸 張軍波 張 輝 張落雁 余曉嵐 陳一女 陳 瓊 周優芬
周 維 侯 帆 俞國海 鄭曉霞 聞雲波 夏 宇 徐 紅 虞 輝
協會歷程
在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的創新扶持和共青團寧波市委的關心支持下,海曙心理援助協會作為我市強化社會管理創新,實行直接登記制度而產生的心理學助人公益團體,經海曙區民政局批准,於2012年7月21日正式成立。
目前,海曙心理援助協會有註冊會員60餘名,其中90%以上的會員具備國家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師、婚姻家庭諮詢師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分布以醫護工作者、教師、公務員等居多數。其中碩士學歷以上占15%,本科學歷的占75%,大專學歷的占10%。
協會的前身是組建於2008年7月26日的“草根組織”——寧波心理援助者沙龍,一群致力於運用心理學知識幫助他人,以“知行合一,服務社會”為共同理念的人走到了一起。自組建伊始就制訂了團體的目標和宗旨,並對成員的資格、權利義務以及運作程式等多方面予以明確。至今共召開學術會議48次,編輯會刊《心靈藍》29期。先後開展了面向全市的單親家庭心理援助系列活動、鎮海區莊市愛心國小“蒲公英”心理援助項目、海曙區社會工作者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項目、關愛低收入農戶青少年“匯·夢”工程一期綠苗心理援助項目、“匯·夢”工程二期“小精靈”心理劇助成長項目以及2012年海曙公益創投“藍絲帶”外來務工人員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等活動,並多次深入社區、企業、學校開展內容豐富的心理健康宣講和諮詢活動。累計組織和參與公益性心理援助活動50餘次,服務人群達上萬人次。其中協會實施的“匯·夢”工程一期綠苗心理援助項目被共青團寧波市委和寧波日報社等單位聯合授予“優秀團隊”稱號;“藍絲帶”外來務工人員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被海曙區民政局評為“特色公益創投項目”。我們以自己的愛心和所學,在促進自身學術進步的同時,也為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做出了貢獻。
協會在網路建有專門的學術論壇以及會員群。此外,還在網路上建有“心理援助公共群”,制訂了規範的求助程式,配備了個案管理員、諮詢管理員等,做到職責到人。長期接受網路求助者面詢。成立以來有數十人次的會員以專家身份被媒體報導,在擴大了團體的知名度的同時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央視《心理訪談》嘉賓、著名心理學家李子勛教授在閱讀了協會會刊,聽聞團體的成長曆程後,欣然提筆寫下“心靈之舞,寧波之韻,構織甬城的和諧”予以褒揚。
我們認為,雖然心理援助團體的主體是心理諮詢師,但是心理援助的概念實際包含兩層的意思:首先更能依據中國國情,有效突破只在諮詢室被動接待來訪者的框架,主動為那些存在一般心理問題的、無力支付諮詢費用的弱勢群體服務,致力於向社會普及心理學知識提高人民民眾心理健康水平。其次,心理援助者志願服務社會的形式,是取得國家心理諮詢師資格後的會員,成長為資深心理學工作者的一種良好模式,同時也會帶動一批心理學愛好者走得更遠。
我們認為,雖然心理援助團體的主體是心理諮詢師,但是心理援助的概念實際包含兩層的意思:首先更能依據中國國情,有效突破只在諮詢室被動接待來訪者的框架,主動為那些存在一般心理問題的、無力支付諮詢費用的弱勢群體服務,致力於向社會普及心理學知識提高人民民眾心理健康水平。其次,心理援助者志願服務社會的形式,是取得國家心理諮詢師資格後的會員,成長為資深心理學工作者的一種良好模式,同時也會帶動一批心理學愛好者走得更遠。
目前,協會除一如既往地自主策劃和承接各類心理援助項目外,還計畫在心理援助的內容上有所創新,當條件成熟後,我們還將與政府部門、社區、企事業單位等聯動,建立“心理120”應激心理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當有需要的時候,能快速到達需要心理援助的現場。 同時配套開通心理援助熱線,隨時接受市民的諮詢和求助。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 我們深信協會在業務指導部門的正確引導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一定會沿著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所描繪科學發展的宏偉藍圖,銳意進取,不斷提高學術修養,為社會廣大人群提供更為優質的公益心理健康服務!
主要心理援助項目
2009年
●聯合主辦寧波市單親家庭心理援助系列活動
●主辦“蒲公英”民工子弟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0年
●主辦《親密之旅》首期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主辦迎接第19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系列心理科普活動[2-3]
2011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一期“綠苗”心理援助項目
●聯合主辦第二期寧波市海曙區社會工作者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聯合主辦中國心理學會婚姻家庭及親子關係後現代心理治療培訓班
2012年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藍絲帶”外來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3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二期“小精靈”心理劇助成長項目
●主辦第三期心理諮詢師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聯合主辦寧波市單親家庭心理援助系列活動
●主辦“蒲公英”民工子弟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0年
●主辦《親密之旅》首期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主辦迎接第19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系列心理科普活動[2-3]
2011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一期“綠苗”心理援助項目
●聯合主辦第二期寧波市海曙區社會工作者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聯合主辦中國心理學會婚姻家庭及親子關係後現代心理治療培訓班
2012年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藍絲帶”外來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3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二期“小精靈”心理劇助成長項目
●主辦第三期心理諮詢師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協會章程
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寧波市海曙區心理援助協會,英文名稱:NingBo HaiShu District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縮寫:NBHSDPA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相關機構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運用心理學方法助人的專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發展和推動本地心理科學、促進人民民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心理學臨床和研究等機構,貫徹“知行合一”的團體發展思路,積極開展公益性心理援助和相關學術活動,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提高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柳汀街19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二)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三)舉辦會員間的心理諮詢與治療為主題的培訓講習班;
(四)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學術交流會;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組織會員進行心理學領域的課題科研工作;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二)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三)舉辦會員間的心理諮詢與治療為主題的培訓講習班;
(四)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學術交流會;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組織會員進行心理學領域的課題科研工作;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組織的主體。
1、高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
(2)取得心理諮詢師或相關職業資格並從事心理學助人工作3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
(2)取得心理諮詢師或相關職業資格並從事心理學助人工作1年以上,有意通過學習和實踐不斷深造者。
(3)熱心和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具有相關知識的心理學愛好者。
3、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心理學專家以及為本團體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經本人同意,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擔任本會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的會員可免費獲得本團體內部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二)單位會員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心理學臨床和研究機構以及與心理學相關企事業單位。
1、高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
(2)取得心理諮詢師或相關職業資格並從事心理學助人工作3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
(2)取得心理諮詢師或相關職業資格並從事心理學助人工作1年以上,有意通過學習和實踐不斷深造者。
(3)熱心和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並具有相關知識的心理學愛好者。
3、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心理學專家以及為本團體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經本人同意,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擔任本會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的會員可免費獲得本團體內部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二)單位會員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心理學臨床和研究機構以及與心理學相關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具有心理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學習背景;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願意運用所學服務社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具有心理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學習背景;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願意運用所學服務社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內部學術刊物和資料。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內部學術刊物和資料。
第十一條 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 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 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 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徽章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由紅色的兩個對坐交流的人的圖形組合成心形圖案。圓形的上半部分是協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下半部分是兩條綠色橄欖枝。
第三十七條 兩個對坐的人的含義代表心理諮詢中一對一的平等友好的諮詢關係,紅色的心寓意包含的第一層意思是:協會是以公益為主導的社會組織,以社會效益為最高目標。第二層意思是:協會是運用心理學方法去幫助他人的專業性團體。兩條綠色橄欖枝寓意代表著平安、希望,是美好的祝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論和願景
●什麼是心理援助:
狹義的心理援助是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自殺等重大、緊急事件發生時,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諮詢師或心理專家運用心理諮詢與治療的有關技術和理論,對當事人進行幫助,以緩解或消除其心理痛苦的短期行動。
廣義的心理援助是指通過專業的心理疏導,有效解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心理困惑,減少焦慮、抑鬱、恐慌及其他不良心理狀態,改善人際關係、並促進人格成熟,預防心理疾病的發生。以有效且適當的方式,以良好的心理狀態來面對壓力,處理問題和適應生活的長期事業。
●什麼是心理援助者(會員):
以心理學工作者為主體,聯合教育、衛生、社會工作者等相關職業,運用心理學理論和方法、願意用自身所學服務社會的,集專業性與志願性為一體的專業化公益人士。
●心理援助的指導思想:
心理援助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在中國起步較晚。因此需要不斷完善心理援助的理論和實踐體系,群策群力地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做出獨有的貢獻。
●心理援助的倫理準則:
善行:心理師工作目的是使尋求專業服務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師應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並避免傷害。
責任:心理師在工作中應保持其專業服務的最高水準,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認清自己專業的、倫理及法律的責任,維護專業信譽。
誠信:心理師在臨床實踐活動、研究和教學工作中,應努力保持其行為的誠實性和真實性。
公正:心理師應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專業工作及其他人員。心理師應採取謹慎的態度防止自己潛在的偏見、能力局限、技術的限制等導致的不適當行為。
尊重:心理師應尊重每一個人,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保密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引用自中國心理學會)
●心理援助的範圍:
- 幫助社會弱勢或特殊人群:老齡群體、殘障康復、單親家庭、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社區矯正人群、流浪人員等。
- 幫助因為經濟或其他原因不願求助專業機構,但確實屬於心理諮詢幫助範圍(非精神障礙)的人。
- 應激性心理突發事件當事人的緊急援助。
●心理援助的職責:
普及心理健康知識,提供心理學助人專業服務,參與社會管理,增進人民民眾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心理援助的方法:
通過個案工作、心理健康講座、團體心理輔導、發放心理健康科普資料等方法,使受助群體和個人緩解或消除心理痛苦,發展出解決自身問題的新思維;進而形成良好的生活態度和積極的行為方式,實現人與社會的良性循環發展。
●心理援助的功能:
消除不良心理問題,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發展。
●本會的任務:
在政府的指導下,整合社會資源,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通過早期的心理學專業性介入預防心理問題的擴大和激化,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建立心理援助的理論和實踐體系,使心理援助工作專業化、常態化、深入化地進行,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發展。
●本會的宗旨:
知行合一,服務社會。
●本會的願景:
作為中國首個以“心理援助協會”命名的心理學助人社團,協會將發揮心理學專業的核心競爭力,全力打造“五位一體”的綜合發展平台,成為全國“心理援助”體系的先行者和有重要影響力的心理學助人社團。
- 宣傳平台:組織廣泛和形式多樣的心理學助人活動,提高心理學工作者和讓社會上更多人了解開展心理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可其價值和理念。
- 交流平台:促進心理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和相關機構的溝通和交流。
- 服務平台:運用心理學方法解決來訪者和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心理問題,使之體驗健康、幸福的人生。
- 成長平台:通過學術培訓、專家督導、項目參與、個案實踐等形式提升會員本身的專業助人水平。
- 科研平台:通過項目調研、心理測量、問卷調查研究社會心理問題,向政府和民眾提供相關數據和成果,引起社會關注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