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的前身寧波市心理援助沙龍始建於2008年7月,經過8年的成長,現有取得國家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教育學等相關領域專業資質的會員160餘名,其中心理學、教育學碩士18人,社會工作師20人。協會下設青少年心理、職業心理、婚姻家庭、老年心理、危機干預、藝術治療6個專業委員會,是國內首家依法登記註冊的專業心理援助社團。本團體屬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
  • 外文名:NingBo District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NBDPAA
  • 類    型:社會組織
  • 組成群體: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
  • 性    質:非營利性
協會定名,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會徽介紹,組織機構,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第一屆監事會成員,協會歷程,主要心理援助項目,項目圖片,協會章程,理論和願景,協會榮譽,組織評價,

協會定名

本社團的名稱是: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英文名稱:NingBo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縮寫:NBPAA。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心理學臨床和研究等機構,貫徹“知行合一,服務社會”的團體發展思路,積極開展公益性心理援助和相關學術活動,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提高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二)對特定職業和人群開展針對化的心理疏導服務;
(三)組織開展重大災害事件、突發事件的心理救助;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任務和項目。

會徽介紹

本團體的徽章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由紅色的兩個對坐交流的人的圖形組合成心形圖案。圓形的上半部分是協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下半部分是兩條綠色橄欖枝。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
兩個對坐的人的含義代表心理諮詢中一對一的平等友好的諮詢關係,紅色的心寓意包含的第一層意思是:協會是以公益為主導的社會組織,以社會效益為最高目標。第二層意思是:協會是運用心理學方法去幫助他人的專業性團體。兩條綠色橄欖枝寓意代表著平安、希望,是美好的祝願。

組織機構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會員大會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11. 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12. 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13.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常務理事會
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監事會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託,核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秘密。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青少年專業委員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職業心理專業委員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老年心理專業委員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危機干預專業委員會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藝術治療專業委員會
會員工作部
事業宣傳部
項目運營部
人事財務部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榮譽會長:馬寧祥
榮譽顧問:李子勛 唐登華 聶振偉 馮永銘
顧問:徐 軻
理事:(按姓氏筆畫)
馬小蕾 孔令玲 孫 文 朱良華 江瓊瑤
孫躍宏 孫 燕 張 輝 張建偉 陳亞兒
周 維 邱變枝 聞雲波 奕利娟 俞國海
趙 瑩 夏 宇 翟文杰 蔡何峰

第一屆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王增賢
監事:(按姓氏筆畫)
楊 浩 章宏青

協會歷程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的前身寧波市心理援助沙龍始建於2008年7月,經過8年的成長,現有取得國家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教育學等相關領域專業資質的會員140餘名,其中心理學、教育學碩士18人,社會工作師15人。協會下設青少年心理、職業心理、婚姻家庭、老年心理、危機干預、藝術治療6個專業委員會,在寧波市民政局的創新扶持和共青團寧波市委的關心支持下,心理援助協會作為我市強化社會管理創新,實行直接登記制度而產生的心理學助人公益團體,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於2015年1月25日正式成立,是國內首家依法登記註冊的專業心理援助社團。
一般而言,心理學助人的服務強調“不求不治”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心理諮詢服務還未被大眾普遍了解的情況下,有些人儘管存在心理問題,但又擔心被貼上有心理疾病的標籤;有些“老弱病殘貧”的社會弱勢群體無力支付諮詢費用;而更多的人群沒有意識到心理健康對自我發展的重要性。其次,心理問題的預防比治療更能體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當時,心理援助的概念僅僅停留在發生重特大災害事件時心理學工作者的介入。作為國內成立最早的心理援助專業社團,我們首先賦予了“心理援助”概念以專業化和體系化的內容,同時,借鑑社會工作的理念和方法,確立以心理健康科普、特殊人群援助、危機事件心理干預為團隊的主要功能,主動為有需要的社會人群提供公益心理援助,某種意義上來說這體現了心理學助人領域在工作形式上的一種創新。
多年來協會始終貫徹“知行合一,服務社會”的團體理念,在青少年成長、和諧婚姻家庭、老年心理保健、職業人群心理減壓等多個領域執行了大量的心理援助項目,並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累計籌措項目資金近50萬元。常態化地深入社區、學校、企業開展內容豐富的心理健康宣講和諮詢活動。截至目前,協會累計組織和參與各類公益性心理援助活動100餘次,服務5萬人次以上。2012年被共青團寧波市委、寧波日報等單位授予“優秀團隊”稱號;2014年被浙江省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共青團浙江省委、浙江省志願者協會聯合授予“浙江省志願服務先進集體”稱號。
“善行、責任、誠信、公正、尊重”是心理師倫理的準則。協會成員正以自己的愛心和所學,在促進自身學術進步的同時,也為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發展、為民族復興偉大“中國夢”的實現,增添一抹靚麗色彩。

主要心理援助項目

2009年
●聯合主辦寧波市單親家庭心理援助系列活動
●主辦“蒲公英”民工子弟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0年
●主辦《親密之旅》首期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2011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一期“綠苗”心理援助項目
●聯合主辦第二期寧波市海曙區社會工作者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2012年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藍絲帶”外來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
2013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匯夢工程二期“小精靈”心理劇助成長項目
●主辦第三期心理諮詢師婚戀情商輔導員培訓公益課程。
●主辦寧波公益創投“向日葵”陽光心屋項目
●主辦寧波公益創投“鑄愛”和諧婚姻家庭項目
●主辦寧波公益創投“小桔燈”學習困難兒童心理援助項目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敬老院老人幸福推進工程項目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牽手你我”基層殘疾人工作者心理學培訓項目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藍絲帶”外來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第二期) 2014年
●承辦共青團寧波市委寧波市“12355”青少年服務微信公眾平台運營項目
2015年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愛家輔導站”婚姻危機心理援助項目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社會工作者危機干預技能培訓項目
●主辦海曙公益創投“藍絲帶”外來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第三期)
●主辦寧波公益創投“12355微行動”青少年權益保護項目
2016年
●承辦海曙民政海曙區社區工作者心理減壓項目
●承辦甬江街道青少年心理成長體驗中心建設項目

項目圖片

協會章程

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是:寧波市心理援助協會,英文名稱:NingBo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縮寫:NBPAA。
第二條本社團是由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相關機構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運用心理學方法助人的公益性、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心理學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助人志願者和心理學臨床和研究等機構,貫徹“知行合一,服務社會”的團體發展思路,積極開展公益性心理援助和相關學術活動,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提高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社團屬直接登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社團的活動區域為: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社團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以公益為主導的多種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務;
(二)對特定職業和人群開展針對化的心理疏導服務;
(三)組織開展重大災害事件、突發事件的心理救助;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五)編寫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書刊和宣傳資料;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的任務和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社團的會員種類分為:專業會員、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專業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
(2)取得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師等相關職業資格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教育學、醫學領域的專業工作者;
(2)經過心理諮詢師或相關職業資格培訓,並有意通過學習和實踐不斷深造者。
(3)熱心和積極參與本會工作的心理學愛好者。
(三)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心理學專家以及為本團體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經本人同意,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擔任本會會員或其他榮譽職務。
(四)單位會員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心理學臨床和研究機構以及與心理學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具有心理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學習背景;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願意運用所學服務社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認同和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繳納會費、身份證複印件和照片;
(四)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團章程,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團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社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業內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社團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社團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本社團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開展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選任制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團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本會設監事會的人數為三或五名。
第三十條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一條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託,核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權謀私;
(三)保守本會秘密。
第三十四條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本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監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行約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八條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九條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四十條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要依據章程制定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自願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部門對協會的經費補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社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社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社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社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社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徽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的徽章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由紅色的兩個對坐交流的人的圖形組合成心形圖案。圓形的上半部分是協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下半部分是兩條綠色橄欖枝。
第五十三條 兩個對坐的人的含義代表心理諮詢中一對一的平等友好的諮詢關係,紅色的心寓意包含的第一層意思是:協會是以公益為主導的社會組織,以社會效益為最高目標。第二層意思是:協會是運用心理學方法去幫助他人的專業性團體。兩條綠色橄欖枝寓意代表著平安、希望,是美好的祝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社團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論和願景

什麼是心理援助
狹義的心理援助是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自殺等重大、緊急事件發生時,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諮詢師或心理專家運用心理諮詢與治療的有關技術和理論,對當事人進行幫助,以緩解或消除其心理痛苦的短期行動。
廣義的心理援助是指通過專業的心理疏導,有效解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心理困惑,減少焦慮、抑鬱、恐慌及其他不良心理狀態,改善人際關係、並促進人格成熟,預防心理疾病的發生。以有效且適當的方式,以良好的心理狀態來面對壓力,處理問題和適應生活的長期事業。
什麼是心理援助者(會員)
以心理學工作者為主體,聯合教育、衛生、社會工作者等相關職業,運用心理學理論和方法、願意用自身所學服務社會的,集專業性與志願性為一體的專業化公益人士。
心理援助的指導思想
心理援助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在中國起步較晚。因此需要不斷完善心理援助的理論和實踐體系,群策群力地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做出獨有的貢獻。
心理援助的倫理準則
善行:心理師工作目的是使尋求專業服務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師應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並避免傷害。
責任:心理師在工作中應保持其專業服務的最高水準,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認清自己專業的、倫理及法律的責任,維護專業信譽。
誠信:心理師在臨床實踐活動、研究和教學工作中,應努力保持其行為的誠實性和真實性。
公正:心理師應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專業工作及其他人員。心理師應採取謹慎的態度防止自己潛在的偏見、能力局限、技術的限制等導致的不適當行為。
尊重:心理師應尊重每一個人,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保密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引用自中國心理學會
心理援助的範圍
  1. 幫助社會弱勢或特殊人群:老齡群體、殘障康復、單親家庭、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社區矯正人群、流浪人員等。
  2. 幫助因為經濟或其他原因不願求助專業機構,但確實屬於心理諮詢幫助範圍(非精神障礙)的人。
  3. 應激性心理突發事件當事人的緊急援助。
心理援助的職責
普及心理健康知識,提供心理學助人專業服務,參與社會管理,增進人民民眾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心理援助的方法
通過個案工作、心理健康講座、團體心理輔導、發放心理健康科普資料等方法,使受助群體和個人緩解或消除心理痛苦,發展出解決自身問題的新思維;進而形成良好的生活態度和積極的行為方式,實現人與社會的良性循環發展。
心理援助的功能
消除不良心理問題,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發展。
本會的任務
在政府的指導下,整合社會資源,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通過早期的心理學專業性介入預防心理問題的擴大和激化,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建立心理援助的理論和實踐體系,使心理援助工作專業化、常態化、深入化地進行,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發展。
本會的宗旨
知行合一,服務社會。
本會的願景
作為中國首個以“心理援助協會”命名的心理學助人社團,協會將發揮心理學專業的核心競爭力,全力打造“五位一體”的綜合發展平台,成為全國“心理援助”體系的先行者和有重要影響力的心理學助人社團。
  1. 宣傳平台:組織廣泛和形式多樣的心理學助人活動,提高心理學工作者和讓社會上更多人了解開展心理援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可其價值和理念。
  2. 交流平台:促進心理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和相關機構的溝通和交流。
  3. 服務平台:運用心理學方法解決來訪者和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心理問題,使之體驗健康、幸福的人生。
  4. 成長平台:通過學術培訓、專家督導、項目參與、個案實踐等形式提升會員本身的專業助人水平。
  5. 科研平台:通過項目調研、心理測量、問卷調查研究社會心理問題,向政府和民眾提供相關數據和成果,引起社會關注和重視。

協會榮譽

2012年7月:寧波市低收入農戶青少年關愛行動“匯·夢”工程“優秀團隊”榮譽稱號
2013年1月:“藍絲帶”外來務工子女小學生心理援助項目榮獲2012年特色公益創投項目
2013年6月:榮獲2013·寧波市“文具杯”首屆公益項目設計大賽創意入圍獎
2014年1月:2013年度浙江省優秀志願者服務集體
2016年7月:授予“陽光海岸線”駐甬海警兵官心理援助項目:2016“塑協杯”寧波市第四屆公益項目設計大賽二等獎
2016年8月:“益心益憶”外來務工子女心理成長項目榮獲2016年寧波市志願服務項目大賽金獎
2016年9月:“益心益憶”外來小學生心理成長項目在2016年浙江省青年社會組織志願服務項目大賽中榮獲優秀項目獎

組織評價

2011年12月9日著名心理學家李子勛教授題字
2011年10月10日《替人解心吉他們甘願自掏腰包》(現代金報)
2013年1月23日《“藍絲帶”情牽“小候鳥”》(寧波日報)
2013年4月16日《海曙心理援助走上常態化之路》(海曙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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